[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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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概念,《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

2、。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新物权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概念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因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概念,《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新物权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概念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因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而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4、。[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的规定。继承是导致物权变动的一个重要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本条所指的“继承开始”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而此所谓“死亡”既包括事实死亡,如老死、病死、意外事故致死,也包括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的情形,自判决所确定的死亡之时继承开始。本条所指的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大类。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规定。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

5、素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本条规定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就是指房屋合法建成时或合法被拆除时,这些物的所有权或为设立或为消灭。这些因事实行为而导致的物权的设立或者消灭,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权公示方法。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依照本法第28—30条的规定,物权的变动可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决定、继承或者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直接

6、发生效力,而不必遵循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应当遵循的一般公示方法,这必然可能损害到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尤其是涉及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时更是如此。考虑到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本法明确规定处分该类不动产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的规定。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这四种途径救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调停解决纠纷;仲裁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

7、机构,由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诉讼有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诉讼,保护物权权益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讼。[参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规定。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一种。物权归属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物权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确认该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返还原物权请求权的规定。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对该物权没有

8、所有权的人占有该物权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该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参见]《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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