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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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邱县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邱县交通局草拟地方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提高效率,保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政府规章,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起草的,按照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程序提请市政府审议并以市政府规章形式颁布的调整交通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人民政府或者邱县交通局文件形式发布的调整交通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第三条起草

2、规章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二)改革决策与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决策相结合;(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五)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协调统一。第四条有关处(局)、科室负责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安全法规科负责组织、协调、审查。7局有关处(局、室)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工作。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五条安全法规科根据局工作安排,每年九月底以前组织有关处(局、室)研

3、究、拟订下一年度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有关处(局、室)对需要制定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区分轻重缓急,确保重点,急用先立。凡是改革经验还不成熟,分歧意见较大,重大问题尚未作出决策的,不宜报请立项。年度计划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分为完成项目、调研项目。完成项目是经论证、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不提交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第六条年度计划由安全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安全法规科可以根据

4、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第三章草案的起草和审查第七条列入市政府或局年度计划的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由安全法规科提出实施意见,报局领导批准,确定有关处(局、室)负责起草工作;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局、室)的,组成各有关处(局、室)7参加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的主办处(局、室)由局领导指定;领导认为必要的,安全法规科可以直接负责起草工作。负责起草工作的有关处(局、室)或者起草小组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从事起草工作,并及时

5、向安全法规科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第八条草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第九条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炼、规范。草案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草案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第十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局、室)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局机关有关处(局、室)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对草案征求

6、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草案送审稿提交安全法规科统一审查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提交安全法规科的材料应当包括草案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各107份(附电子文档)、方法依据参考资料、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可行性、主要依据和理由、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第十一条安全法规科对起草处(局、室)提交的草案,应当及时审查。审查时,应当听取有关处(局、室)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处(局、室)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会审。对于不能协

7、调一致的意见,应当报局领导裁定。安全法规科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有关各县、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业务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举行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听证会。第十二条在审查或者会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处(局、室)修改:(一)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二)内容与法律、法规相矛盾的;(三)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第十三条草案经安全法规科审查通过后,提出审查报告,形成草案修改稿,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第十四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草

8、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局、室)负责人和安全法规科负责人分别作起草和草案审查情况的说明。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查7第十五条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交通部、市政府的决定、决议而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处(局、室)负责起草,涉及其它处(局、室)的,应当征求有关处(局、室)的意见。第十六条在规范性文件报审或者发布前,起草处(局、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拟稿、有关处(局、室)的意见和起草依据送安全法规科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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