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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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问题探讨 法院  加入时间:2007-12-10:02:27  admin  点击:483“法官论坛”第五十七期--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问题探讨发布时间:2007-11-27 15:40:57   【编者按】9月20日,东营中院举办以“民事诉讼管辖”为主题的第58期法官论坛。全市两级法院部分立案庭法官20余人参加了论坛。中院立案庭长许建祥主持了论坛。论坛中,与会人员就规避管辖权的行为、原因、解决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次论坛的举办对进一步规范全市两级法院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主持人许建祥(东营中院立案庭庭长)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这次以民商

2、事案件诉讼管辖问题为主题的法官论坛。管辖权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民商事案件审判权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然而,管辖权的正确确定在有些案件中是相当复杂和困难的,对案件事实性质的不同认定,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都会使法院对是否有权管辖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管辖争议、管辖无序现象时有发生,日益成为司法实践中被关注的热点问题。针对管辖问题,最高法院曾作出一些司法解释,省法院也提出了相关意见,但审判实践中仍会遇到很多实际问题较难处理,需要我们结合审判实践进行分析、探讨,形成共识。   下面,请大家围绕论坛主题发表各自的见解。   牛国昌(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我谈一谈对《中华人民共

3、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理解。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的形式协商确定管辖法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协议管辖,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条款进行阐述:   1.协议管辖的范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协议管辖的范围仅限于因合同引起的诉讼,除此之外,其他民事纠纷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例如

4、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法律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不允许协议管辖,即使当事人之间有管辖协议,也是无效的,法院不能以此取得管辖权。   2.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之所以强调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是因为考虑到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有利于法院的审判。如果选择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势必造成当事人诉讼的不方便,枉添诉累,加大诉讼成本。同样也会使法院在调查取证以及采取其它措施方面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选择法律规定以外法院管辖的,均应确认协议管辖无效。   3.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仅限于第一审

5、法院,对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不能协议选择。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的确定,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不能因当事人的管辖协议而改变。   4.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意思一致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使合同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仍应确定。口头的管辖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如果协议管辖违反了这些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民诉法第34条规定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

6、讼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都属于专属管辖的纠纷。当事人不能协议法律规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上述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管辖协议是无效的。   丁光军(广饶县法院立案庭庭长) 随着新形势的变化,民商事诉讼管辖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不少新问题,原来的有些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得到统一,民商事诉讼管辖日益成为审判实践中关注的热点。现在我就这方面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1.管辖权的推诿。民商事诉讼中的管辖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审判权的一项制度,是对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确定。科学、合理地解决管辖问题,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确定管

7、辖有两层含义:一是防止法院之间的相互推诿;二是防止法院之间的争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管辖的大量批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等是解决争管辖的问题,很少是解决管辖推推诿的。但是随着诉讼费用的大幅度降低,各基层法院财政拨付的经费又很少,经费十分紧张,运行困难,有些标的额较小、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当几个法院均有管辖权时,就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我认为这不便于当事人进行案件的审理,应当予以克服。   2.标的的肢解。级别管辖划分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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