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講習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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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林大森博士/建築師0910-455229morly.a0319@msa.hinet.net台灣省建築師公會理事長中華民國營建工程學會理事長國立聯合大學/逢甲大學助理教授目錄一、緣起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導論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重點解說四、公寓大廈管理與室內裝修管理之認識五、公寓大廈常見之室內裝修現象六、室內裝修違法或不當之現象七、有關室內裝修等相關法令之參考網址緣起緣起社會經濟成長國民所得增加室內設計室內裝修材料不當工程不當80年北市天龍三溫暖火災81年北縣中和市自強保齡球館大火82年北市論情西餐廳火災83年北市巨星鑽

2、KTV大火84年台中衛爾康餐廳大火相關法令沿革建築管理法令:建築法。室內裝修行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建築法:民國27年12月26日公布後。47條民國60年第三次修正→全文50條增訂為105條,建築管理制度的基礎。民國84年第六次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室內裝修行為納入建築物使用管理範疇。84年6月28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頒)84年8月2日→建築法(增修)(77-2)85年5月29日→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新頒)85年9月25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新頒)92年6月→建築法第九次修正時,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4款增訂

3、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之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母法→建築法第77條之2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適用範圍及定義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室內裝修從業者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

4、室內裝修設計業務,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制度導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室內裝修重點規定 建築法第77條之2第一項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

5、責任執行業務。前3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室內裝修重點規定 建築法第77條之2第二~四項違反第77條之2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室內裝修重點規定 建築法第95條之1:罰則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77條之2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經依

6、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室內裝修定義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地坪施工」非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中所稱之「室內裝修」。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9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7、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室內裝修之審查規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第一項: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室內裝修審核之圖說文件室內裝修圖說。

8、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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