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责任制度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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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责任制度的改善  本文作者:阚晶宪法责任制度的改善  本文作者:阚晶宪法责任制度的改善  本文作者:阚晶宪法责任制度的改善  本文作者:阚晶宪法责任制度的改善  本文作者:阚晶工作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我国建立了包括宪法责任制度在内的宪政制度,宪法责任制度的实质就是追究违宪者的责任,宪法责任制度的确立,从此就有了权力受约束的历史,它是人类政治发展史上的革命,是人类政治的进步,是政治文明的体现。  一、宪法责任的概况  宪法责任的概念宪法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分析宪法责任应从分析法律责任入手。我国法理学界对“法律责任”的认识一

2、般是与“法律义务”、“法律能力”联系起来的。如李步云先生主编的《法理学》就强调了法律责任的以下几项原则,包括:无义务则无责任原则,无能力则无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宪法责任应该是主体在宪法关系中,没有履行义务或不当履行义务而引起的,宪法义务是主体承担宪法责任的前提。由此可见,宪法责任则是宪法关系主体不履行宪法义务或不当履行宪法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从确立“宪法责任”的正当性来看,“宪法责任”是一种“违宪”后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应然性”。它是以“违宪”为逻辑前提的,并且又是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联系。  宪法责任的性质宪法与其它部门

3、法相比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宪法的两重性决定了宪法责任的两重性。一方面,宪法责任是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宪法责任与其它部门法律责任相比,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这可以从宪法责任的形式及宪法责任的追究方式等方面得到体现。首先,宪法权力主体是否要承担宪法责任与特定的政治情势、政治需要有密切关系,因而具有不确定性。宪法责任的前提是宪法义务,宪法所调整的主要是一国的政治关系,因而,宪法义务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其次,宪法责任的实现具有优越性。特定的宪法关系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有可能既是宪法责任主体,又是普通法律责任的主体,当两种责任都要承担时,就要优先追

4、究宪法责任。宪法责任的主体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相对于宪法权利而言,更有可能逃避法律责任,根本原因在于宪法权力主体手中的权力,因此要真正追究行使宪法权力者的一切法律责任,就首先必须剥夺其手中拥有的宪法权力即让宪法权力行使者先承担宪法责任,从而不至于因为宪法权力主体手中的权力的影响而逃避普通法律责任。再次,追究宪法责任的主体和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普通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是由专门机关即司法机关来进行,而司法机关的活动并不是民主原则,其民主性体现在宪法和法律本身的民主性。但是,宪法责任的追究必须符合民主的基本原则。由于宪法责任的政治性特质,

5、对宪法责任的追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某些特设机关,在个别国家还包括总统。由于这些机关的职权范围、活动方式不一,所以对违宪行为进行制裁时,其适用程序也各有不同。  宪法责任的主体宪法关系主体与违宪主体具有同一性。即凡是宪法关系主体都有可能违宪;但违宪主体并非都要承担宪法责任。即违宪主体和宪法责任主体不具有同一性,这是分析宪法责任的关键。第一,国家。尽管在宪法关系中,公民与国家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主体、并且都有可能违宪,但宪法不是用来制裁公民的,而是用来防范、约束和规范政府的,政府是宪法义务的真正承担者,是宪法责任主体。第二,承担

6、社会管理、调控职能的社会组织。国家是宪法约束的对象,是宪法责任的主体,但并非说政府是宪法责任的唯一承担者。在现代社会,除了传统的、强大的国家权力,还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代表国家承担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调控职能的社会组织,它们因其组织化的权力对其成员或其他公民具有强制性,面对这些权力,个体的抵御能力处于绝对的劣势。因此,这些组织完全有可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违宪主体,为此就必须承担宪法上的否定性后果,成为宪法责任主体。第三,特定个人。这里的特定个人应限定为:依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产生的、行使宪法权力的个人。这些人基于职务的原因,拥有巨大的

7、权力资源,完全可以利用此资源侵犯公民的权利,破坏宪政秩序,构成违宪并成为宪法追究的对象,因而成为宪法责任的主体。例如国家领导人,举凡世界各国的宪法规范,几乎都规定了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宪法责任。  二、我国宪法责任制度的缺陷  20多年来,中国现行宪法在维护国家的稳定、确保法治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必须看到,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大量存在,中国的宪法责任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备之处,有待于进一步法律化、专业化。  制度体系的设计过于粗糙,缺乏完善的宪法责任追究程序及相关规定目前我国追究宪法责任的依据

8、主要是宪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宪法责任制度的立法比较欠缺,相关具体法律制度还未完全建立。现行的这些法律对宪法责任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首先是追究程序不具体,缺乏一个高效率的操作程序。追究宪法责任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所以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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