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培训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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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学习资料第一章总则本章是《征管法》的总括,提纲契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第四条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基本义务的界定和明确。(一)、税务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二)、扣缴义务人:分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指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按照

2、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除,并向税务机关缴纳。如个人所得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指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三)、扣缴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不依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同样,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不能指定其扣缴税款。(四)、区分扣缴义务和委托代征。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没有选择的余地。委托代征是以行政合同的方

3、式确定的代征税款义务,其义务的产生基于自愿。第八条本条是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权利的规定。(一)、知情权:《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政务公开的要求。(二)、保密权:1、《实施细则》第5条: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2、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3、个人隐私: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一般认为是个人不愿意透露出来,不希望让人知道的事情。(三)、申请减、免税权(四)、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

4、家赔偿权。(五)、控告和检举权。第十二条本条是关于税务公务活动中依法回避的规定。《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一)、需要回避的情况:核定税款、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二)需要回避的关系: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254、近姻亲关系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利害关系说明:本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税务人员在相应活动中有相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回避的要受到行政处分(《征管法》第85条);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

5、人发现税务人员有相关关系的,可以请求其回避。第十四条本条是对税务机关包括范围的明确,是对税务执法主体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对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如何理解“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1、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是一个过程,在选案和检查过程中并不一定能够确定被检查人是否就有上述行为,也不一定能够立案,但是具有嫌疑,就应当检查。2、稽查局在查处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被检查人所有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第二章税务管理本章对征纳双方在税务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包括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

6、报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本节对征纳双方在税务登记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一、注意几个期限(一)、30日1、开业登记、变更登记:30日2、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30日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二)、15日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纳税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自该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3、纳税人应自开立银行帐户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

7、机关书面报告,发生变化的,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三)、之前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在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在之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二、关于统一代码、联合办证1、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2004年1月7日《国家

8、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3、2004年4月19日《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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