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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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一案例谈“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认定我国现行刑法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由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一样,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与1979年刑法155条第3款规定的贪污罪犯罪主体不同的是,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变更为受委托、管理经营

2、国有财产的人员:不但委托的主体有所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在委托的内容上有了变化。即将广泛意义上的“从事公务”修改为“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对于这一类人员的法律定位,一直是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难以把握的焦点问题。它们直接决定着我国刑法中某类特殊犯罪主体的确定,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并由此影响着刑罚的适用。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我国现行刑法这一特殊的犯罪主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现结合以下案例,对相关问题作一简要分析,以期抛砖引玉,请教于各方。一、类案简介2005年4月,某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个

3、人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合管委”)下设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合管办”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

4、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7),为社会公益型全民事业单位,隶属市卫生局。医疗基金收入来源包括:农民个人缴费、农村医疗救助资助、集体扶持、政府资助、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列入政府财政专户。并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去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管理,保险公司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管理中心(简称“结算管理中心”)负责农村医疗保险理陪、结算,行使医疗基金管理。2007年12月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保险公司聘任为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某镇农村医保专管员。2008年5月

5、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担任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某镇农村医保专管员的职务之便,在负责该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的受理、初审、结报、发放工作的过程中,采用窃取已结报的档案资料修改后重复结报、将病人的住院资料分两次结报并将其中一次结报所得的补偿款截留等手法,骗取、侵吞医保补偿款计人民币7万余元,占为己有。二、主要争议及理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李某身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某镇农村医保专管员,系该市政府机关委派到保险

6、公司下属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算中心,专门负责某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陪、结算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其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李某骗取、侵吞医保补偿款计人民币7万余元,属公共财物,因此,李某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

7、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7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行为以贪污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该市保险公司受市合管办委托,按照专业化运作原则,行使医疗基金管理。该医疗基金由政府财政专户拔付,属国有财产。李某身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算中心某镇农村医保专管员,专门负责某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陪、结算等工作,其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系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

8、国有财产人员,其骗取、侵吞医保补偿款计人民币7万余元,属国有财产,因此,李某的行为应以贪污论,构成贪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身份不符合贪污罪主体构成要件,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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