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增加管制刑的惩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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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增加管制刑的惩罚内容    “轻刑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的结论,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时代、任何条件下刑罚都越轻越好,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时代实行轻刑化。因为刑罚是应当严厉还是轻缓取决于时代的平均价值观念,取决于国情,取决于本国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受我国国情所决定,管制刑惩罚性的内容必须增加,以体现其作为刑罚的本质属性。这种内容上的惩罚性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即强制劳动和限制自由。  (一)强制无偿劳动。劳动是人类的基本实践活动,具有形象化、外在化的特点,易于操作。强制管制犯承担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能使犯罪人在管制过程中更为明显地体验到刑罚的制裁,而且使管制刑的执行效果有了明显的参

2、考标准,便于监管人员准确地掌握犯罪人在社会中改造的动态。此外,劳动对改造人的思想意识、塑造人的优良品格具有重大意义,所谓“劳动创造了人,劳动也能改造人”。我国自由刑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进行劳动改造,管制刑也不应例外。【管制】增加管制刑的惩罚内容    “轻刑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的结论,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时代、任何条件下刑罚都越轻越好,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时代实行轻刑化。因为刑罚是应当严厉还是轻缓取决于时代的平均价值观念,取决于国情,取决于本国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受我国国情所决定,管制刑惩罚性的内容必须增加,以体现其作为刑罚的本质属性。这种内容上的惩罚性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体现,即强制劳动

3、和限制自由。  (一)强制无偿劳动。劳动是人类的基本实践活动,具有形象化、外在化的特点,易于操作。强制管制犯承担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能使犯罪人在管制过程中更为明显地体验到刑罚的制裁,而且使管制刑的执行效果有了明显的参考标准,便于监管人员准确地掌握犯罪人在社会中改造的动态。此外,劳动对改造人的思想意识、塑造人的优良品格具有重大意义,所谓“劳动创造了人,劳动也能改造人”。我国自由刑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进行劳动改造,管制刑也不应例外。  关于采取什么样的劳动方式来提高管制刑的惩罚性,学术界有两种看法:一是劳动报酬,扣除部分上缴国库;二是无偿强制劳动。笔者认为,第一种方式与罚金刑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

4、过是交款方式不同而已。它不能摆脱罚金刑的弊端,即对不同经济状况的犯罪人行刑效果截然不同,对富有的犯罪人可能无关痛痒谈不上威慑惩罚,对贫穷的犯罪人会使其生活更加窘迫,从而增加重新犯罪的机率。同时,劳动低酬在当代中国也没有充分实施的土壤。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劳动力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存在大量的下岗就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对无业人员如何执行管制就成了问题。如果为了管制刑的执行而硬性安排受刑人工作,不但司法机关无力承担且有滥用职权之嫌,对守法的失业人员也不公平,甚至会刺激其故意犯罪以谋得职位。另外,实行劳动报酬也与刑法典第39条第二款“同工同酬”的规定相冲突,如果为了实行劳动低酬取消了“同工同酬”的

5、条款,可能会导致企业老板故意克扣、压低雇工工资的现象大量出现,人为制造社会矛盾,也与保护犯罪人权益的世界思潮不相协调。第二种方式则比较适宜。一是强制劳动具有上述诸多优点,可以同时实现对犯罪人的惩罚与改造。二是我国社会具有实施无偿劳动的条件。由于经济模式的变化,目前我国城乡各地都有许多公益事业需要进行,如农村因个体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和青壮劳力大量外出打工而难以为继的农田水利、乡间公路建设,城区的公共设施维护以及孤寡老人照管、福利慈善机构工作等。对这些公益事业,全靠政府财政拨款雇佣人员进行,显然不符合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依靠社会的捐款救济和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也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强制管制犯无偿

6、劳动具有充分的发展空间,可以达到惩罚改造罪犯和发展公益事业的双赢目的。至于强制无偿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可参照罚金刑的方式,由刑法典规定一个原则性的额度,由各地因地制宜变通执行。  (二)严格限制自由。对犯罪人的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是限制自由刑的本来涵义。在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自由是个人创造财富、获得进步的进出。因此,对自由的限制具有相当的惩罚性,也是避免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的管制犯重新犯罪的重要保障。国外限制刑对人身自由的约束相当严格,如俄罗斯的限制自由是异地执行,欧美的保护观察要求遵守的事项丰富而且具体,连过去一直以无偿劳动为内容的社会服务令“其重点已逐渐在向如何将在社会中被视为具有危险性

7、的犯罪人进行社区性管理的方向转变”。而我国管制刑对自由的限制性规定过于原则、不充足,仅有极少几份规范性文件即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以及公安部1995年《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犯罪的监督管理规定》对被管制人的自由限制做了一些规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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