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7002173
大小:37.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8-26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2011年02月09日16时59分133 主题分类:法制建设 “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3届12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万庆良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3年1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11号发布,2005年11月29
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5号修改,2010年12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12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各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含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厅或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实施的
4、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公务规则; (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文件; (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和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就有关业务工作的请示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的非普发性批复; (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 (八)法律、法规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
5、各类质量技术标准; (九)对部门直接隶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 (四)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
6、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制定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不分章、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
7、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影响其性质。第二章起草 第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有关业务机构具体负责起草;涉及多部门职能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
8、、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二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相关部门、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三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完成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后,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在起草部门或者政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