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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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篇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摘要:在司法工作者及其法学家们的努力推动下,XX年3月  14日,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草案。此次草案对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本文通过解读修改  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主要问题做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XX年3月,在无数人热切的关注下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刑事诉  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和完善,目的

2、是缓解司法实践中出庭作证难的困境,具体体现在如  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修正案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  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  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  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第一百八十八条,经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  制其到

3、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  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  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这四条法条构成了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第一,将出庭作  证证人标准限制为“在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  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这  与司法现实相吻合,因为不是所有的证人都必须出庭,也并不是所  有的案件都需要证人出庭,尤其在我国司法资源紧张、案件数量巨  大

4、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实现。如果双方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没有争  议,证人就没有必要出庭。所以,将出庭证人的标准定为一方对证  人证言有异议和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就显得合理而有可操  作性。第二,证人出庭作证与否的决定权由法院行使可行性强。控  辩方均站在各自的立场,有胜诉利益的驱动,对证人出庭与否的判  断难免片面,而中立和独立的法院,基于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  审判的需要,会对证人出庭作证采取积极的态度。且刑事诉讼法对  证人出庭作证的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只要证人符合应当出庭的两项  条件,法院不享有自由裁量权。第三,明确规定了没有正

5、当理由不  出庭的证人的行为后果,赋予法院强制力,体现了义务与制裁的平  衡。有作证的义务就有不作证的制裁,充分实现了法律的权威。  (二)赋予证人免证权  修正案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  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  父母、子女除外。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  子女和配偶。免证权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促使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更趋公正、合理[1]。建立证人免证制度,既能  减少拒证、伪证现象的发生,又能避免法庭在对与被告有近亲属关  系的证人

6、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取舍时的困难,更好体现人权法律保障  和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规定警察适用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修正案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  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警察向法庭出庭作证有  助于查清案件中的某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是警察所承担的诉讼  职能的需要。在有些情况下,警察的证人作用是必不可少和不可替  代的。例如,关于目击犯罪的情况、关于被告人投案的情况,以及  关于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如物证搜集、口供获得的过程与方法  等[2]。  (四)对证人的保障措施由事后救济转变为

7、事前预防  修正案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  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  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  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  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  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  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

8、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配合。事前的预防救济措施全面、有效地为证人提供保护,在  一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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