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ID:1729721

大小:29.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7-11-13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_第1页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_第2页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_第3页
资源描述:

《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自建、统建、配建三种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二条 市房产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市)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建委、规划和国地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和监察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

2、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度。开发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规划、消防、人防、环保、施工等(按现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各项手续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包括相关手续复印件等)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确定的户型面积、各种户型的比例及装修标准,严格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须将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

3、及设计方案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建设。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等,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室内设施及装修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室内设施要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的要求,包括供电、供暖、给排水、煤气及有线电视、通讯等各配套设施必须齐全。   经济适用住房室内装修标准为普通装修、阳台封闭、不铺设瓷砖、不安装室内各种配套设施末端设备(包括灯具、炉台、水龙头、卫生洁具、室

4、内门等)。廉租住房除室内装修、设施标准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外,室内各种配套设施末端设备一应俱全(包括灯具、炉台、水龙头、卫生洁具、室内门等),达到居民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开发建设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再行转包。市、区相关部门须实施全程监督。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法人确定后,应当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中应当对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及应当配套建设的物业

5、管理用房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等面积进行约定。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后,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持合同书和相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动态管理和过程控制。各区、县(市)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在开工前,由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总体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具体保障措施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项目开工建设后,须定期(每月25日前)向市住

6、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当月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并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度、施工质量及安全等方面的确认意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对上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负最终责任。各区、县(市)质量监督、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力度。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须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7、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做好工程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区两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房源的核准验收。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向城乡建设档案馆报送验收。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