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司法独立,才有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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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司法独立,才有司法公正2012年08月22日11:0430多年来,江平教授一直坚持不懈地为私权鼓与呼。这位“只向真理低头”的老人如今年逾八旬,被尊为“法学三老”之一。但是,在诸多公共事件中,他仍然不断发出自己的声音。在他看来,节制公权是当前法治建设第一要务,因为权力对私权的侵害,乃是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他同时强调,权力也不能滥用,需要把握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独立。江平教授1983年-1990年先后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但在众多中国政法大学的人眼里,他是大家的终身校长。访谈在他家中进行。在一次中风之后,他的听力已大不如前,但思路清

2、晰依旧,声音仍若洪钟。只有程序正确,才能够目标正确没有程序就谈不上公正,只有程序正确,才能够目标正确财新《中国改革》:近年来,民营企业家财产及人身权利被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在这些案件背后,出现了一种现象,即有的地方政府以“专案组”的形式,组织公、检、法联合办案,先将企业家以“涉黑”的名义投入牢狱,然后没收其企业及个人合法财产。江平:当下,无偿没收犯罪民营企业家全部财产的现象,绝不是个别现象。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判定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在上世纪80年代末,曾经有过一个在全国相当轰动的戴晓忠案。当时,东北企业家戴晓忠在杭州因转让个人技术发明,被杭州市检察院批捕并提起公诉,罪名是科技

3、投机倒把罪,个人财产也被没收。经过律师们的辩护,戴晓忠最终被无罪释放。后来,此案还推动国家科委出台了规范科技人员技术转让的规章。这个案子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来应对市场需求是否适宜?“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197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笼统规定了投机倒把罪。现在看来,“投机倒把”无非是把特别紧急需要的物资从过剩的地方运到需要的地方,物尽其用,自然有人从中致富。从这个意义上说,“投机倒把”是不能构成犯罪的。但在当时,“投机倒把”是一个很严重的罪名,而且被滥用,成为容纳许多种犯罪行为的“口袋”。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

4、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现在,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没有了。但是,仍有类似的情况出现。比如吴英案。我并不完全认为,吴英在民间借贷以及类似问题上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非法集资、非法吸收

5、存款是构成犯罪的。但是,如果用市场的眼光来看待这些问题,结论就有所不同。现在,一部分地方或者一些人的资金很多,但没办法贷出去,另一方面,又有一些人很需要钱,但在现行的合法渠道中又贷不到款。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做到钱尽其用,值得关注和探索。最近,吴英终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从中能够看出中央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可以说,现在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再用这些法律、法规来治罪,已经不合时宜了。需要指出,曾经有过一个口号:要让那些犯法的民营企业家人财两空。这个提法有一定的道理,就是不能只判犯法者的刑,而他非法获得的钱仍然还在。但是,现在看起来,是否剥夺他的财产还应该看获取财产的手

6、段是否非法。如果确实是通过犯罪手段获取的财产,当然要充公;如果不是直接犯罪所得,就不能够侵占、没收,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法律原则——只有犯罪所得财产才可以充公。第三,要将自然人犯罪和公司犯罪区别开来。如果是公司犯罪,就没收公司的财产。如果是民营企业家个人犯罪,就没收其个人的财产。就是说,要将民营企业家个人的财产和公司财产分清。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不能因为股东个人犯罪而牵连到公司,也不能因为犯罪者是最大的股东,或者是惟一的股东就把公司的财产剥夺掉。那种由于股东犯罪就没收整个公司财产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财新《中国改革》:黑社会对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危害,因此涉案“黑社会”的民营企业家获刑乃至财

7、产被没收似乎就有了某种合法合理性。江平:这些问题之间都是有联系的。对待在“打黑”过程中涉案的企业家及其财产,需要考虑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这个企业家究竟是不是参加或领导“黑社会”?现行法律对“黑社会”的界定范围很广。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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