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土地问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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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资格不明引发争地纠纷——山东农村土地问题调查(上)  新华社济南讯(记者董振国)今年以来,由于多项农村税费的取消,农民对土地的热情升温,面对大量农民要地的需求,谁有资格承包土地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一些专家和基层干部认为,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相当粗略,亟待加以明确和细化,以避免引起大量土地纠纷。  山东省从2004年起,除烟叶外,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并在未来几年内,分区域、分阶段地全部取消农业税。今年,山东省的章丘市和青岛的崂山区、黄岛区等部分区市率先一步到位,全部取消了农业税。这使得农民种地的热情大大提高。商河县农业局副局长王召西说,今年税费改革,使

2、农村的土地正在由“负担地”变成“福利地”,过去种地不能白种,要负担“三提五统”等税费,将来,农业税全部取消后,种地基本上是白种,变成了农民一项福利。所以,过去不愿种地的,甚至撂荒的、租出去的,都纷纷想把地要回来,一些没地的人也迫切要求分地。过去大家对土地不太在意的时候,矛盾不太突出,现在农民对土地可以说寸土必争,如果在土地承包上操作不慎,就会引起纠纷,而目前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不够细化,在执行中难以把握。  据了解,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农业厅总经济师刘同理指出,有关承包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只有一句话,就是承包法第五条

3、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究竟包括哪些人员,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升学、参军、提干、转户口、婚嫁、迁居、服刑等多种情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直处于变动状态,致使现实中哪些人员有权承包农村土地出现很大争议,由此引发的纠纷和上访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  据记者了解,在山东一些农村,一般是将户口是否在本村作为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也就是有权承包土地的依据。山东省安丘市白芬子镇黑埠子村支书魏金平介绍说,在当地农村,一般是将户口作为依据,在这个村户口上的人就有权分地。5.1-9,,services,a

4、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但实际上,本村户口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是一个对等的概念,临邑县临南镇经管站站长刘伟说,在农村,如果以户口是否在本村作为分地的依据,很多时候并不适用。如在临南镇,有的是从东北等地迁

5、来的人,他们的户口落在了村里,而本人并不在村里种地,而是全家在外面搞个体经营,如果分给他们土地,农民肯定不会答应。村民们认为,村里的地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里的土地是长期积累经营得来的,外边的人没有付出,就来分享土地,这显然行不通。还有些人原来是本村的人,后来出去了,与本村经济集体组织没有关系了,但户口却未迁走,这样的人仍保留其土地,农民也不同意。  由于承包法在这方面规定很粗略,在农村产生了不少纠纷,有的诉诸了法律。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庭行政审判庭庭长宋继业介绍,根据他们这些年接触的一些案子看,对户口与土地承包的关系,应当有三种情况需要细分并加以明确:  一是在本村有农业户口的几种情况:

6、1.在村内居住,户口还没有迁出的出嫁女,有的是嫁到外村,有的是嫁到市区;2.户口从祖辈就在本村,但长期不在本村居住和生产生活的;3.户口从外地迁入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生产、生活的“空挂”户口。  二是居住在本村有非农户口的情况:1.在本村的公办教师及办理农转非后没有工作的家属、子女;2.购买非农业户口后没有工作的本村人员;3.大中专毕业后没有工作,户口迁回本村的。  三是居住在本村,但没有户口的情况:1.从外地来的没有户口的“妻子”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的小孩,即“黑户口”;2.下岗职工或者辞职职工回村工作的人员。  据记者了解,对于这些问题,各地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各村有各村的

7、土政策。临邑县临南镇双庙村村民卢洪光,几年前接了在镇供销社工作的父亲的班,后来找的妻子也在供销社上班,两人结婚后有了一个孩子,但前两年,镇供销社效益不好,夫妻俩双双下岗,就业无门,还得养活孩子,没办法只得又回到村里。村干部觉着,卢洪光本来就是村里长大的,现在有困难,不能眼睁睁不管,总得让人家有口饭吃,于是分给他几亩地。  据山东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胡红处长介绍,山东省已经发现土地承包法需要补充细化的问题,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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