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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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单位: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事项名称冠新田县名企业名称登记(不含“湖南省”、“永州市”名、外商投资企业)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5、《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受理机构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决定机构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条件向新田县工商行政管局申请冠新田县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应当具备如下

2、条件:该企业的办公场所在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申请材料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二、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1、全体投资

3、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

4、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办理程序一、审查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二、受理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

5、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

6、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决定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7、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决定。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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