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强制执法案卷示例

行政强制强制执法案卷示例

ID:17480357

大小:138.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9-02

行政强制强制执法案卷示例_第1页
行政强制强制执法案卷示例_第2页
行政强制强制执法案卷示例_第3页
行政强制强制执法案卷示例_第4页
行政强制强制执法案卷示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行政强制强制执法案卷示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滨海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类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强制执行文件材料自2009年6月至2009年7月保管期限15年本案共壹卷本卷系第壹卷立卷单位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卷内共捌件拾页归档号49全宗号类别号目录号案卷号435100**Z3•5Z3•5—2132卷内文件目录顺序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号备注1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滨公消强字[2009]第3号临时查封决定书200972112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强制执行审批表2009072123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2009051受案登记表2009072034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滨公(消)决字[2009]第10号公安行政

2、处罚决定书200906254复印件5张三、李四强制执行告知笔录2009072056龙飞消防行政执法集体议案记录2009072167李四强制执行现场笔录2009072288李四现场照片(6张)200907208-10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滨公消强字[2009]第3号被执行人: 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地址: 滨海县工业路158号宝龙大厦四层  主要负责人: 曾华我 大队 于 2009年 6月 25日对你单位作出 停产停业 的决定(“滨公消决字〔2009〕第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逾期不执行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

3、款第∕项的规定,现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对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宝龙大厦四层整层)予以查封。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县公安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滨海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2009年7月21日被执行单位负责人(签名):曾华2009年7月22日一式二份,一联交被强制执行单位,一联存档。强制执行审批表案由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发案时间2009年7月20日案件文号编号2009111违法(嫌疑)单位名称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法定代表人曾华地址滨海县工业路158号宝龙大厦四层违法事实及证据2009年7

4、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在对宝龙大厦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逾期不执行大队作出的停止使用决定。以上事实有“滨公(消)决字〔2009〕第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承办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宝龙大厦四层整层)予以查封,使该场所停止使用。承办人:张三、李四2009年7月21日法律审核意见同意承办人意见,请领导审批。 负责人:李林2009年7月21日承办部门意见(此栏供支队监督处填写,大队不需填写此栏)(承办单位印章)负责人:年月日

5、领导审批意见同意。       (此处加盖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负责人:王五 2009年7月21日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受案登记表(接报单位印章)编号:2009111案由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案件来源工作中发现报案时间/报案方式/报案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接报人/简要案情:2009年7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在对宝龙大厦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已被大队责令停止使用的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仍在营业。受案意见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涉嫌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建议立即受案调查。承办人:张三、李四2009年7月20日受案审批同意受理。办案部门负责人:

6、王五2009年7月20日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本决定书从“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处罚”档案中复印,与原件核对无误。张三2009年7月21日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滨公(消)决字[2009]第10号被处罚人: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地址:滨海县工业路158号宝龙大厦四层,法定代表人:曾华。现查明: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2009]第7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滨公消安检决字[2009]第4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曾华、王东、沈西3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

7、6张)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决定责令滨海县宝龙KTV娱乐城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履行方式: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宝龙KTV娱乐城,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滨海县工商银行如数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被处罚人(签名):曾华2009年6月26日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强制执行告知笔录告知

8、单位: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