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家司法考试模拟a卷卷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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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起点备战2011司法考试 模拟考试A卷内部资料不得外传卷二模拟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答案:D解析: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解释的要求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允许在公民的预测范围和惩罚的可能性范围下,对刑法规范进行适当地扩张或者限缩。A项属于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B、C项都属于扩张解释,而且都是有效解释。D项属于类推解释。类推解释

2、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做出的解释;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将存折解释为信用卡都具备这些特征。2.答案:D解析: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A项错误,因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B项错误,因为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

3、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C项错误,因为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并进行追诉。D项正确,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3.答案:A解析: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有四个来源:法律规定、职务和业务的要求、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抓捕罪犯属于合法行为,法律没有要求抓捕扭送罪犯的行为人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所以A项中的行为人不产生救助义务。其他情况都

4、属于先行行为引发救助义务。4.答案:D解析: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直接故意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与直接故意不同,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

5、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A项中,甲对乙和丙的死亡都是直接故意。B项中,也成立直接故意。C项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间接故意。D项正确,因为不作为犯罪也可以在直接故意的支配之下。5.答案:A解析:A项:对年龄应以行为发生时为基准进行判断。理由在于:犯罪是表现于外的行为,责任能力是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辨认、控制能力必须是行为当时的能力。当然,如果行为人实施一定身体动作以后,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就应根据不作为犯罪的发生时间计算年龄。所以行为人虽然对于投毒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有义务在满十四周岁之后,防止结果的

6、发生。B项: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小张是1995年春天出生,2009年3月10日时,小张是否满十四周岁无法查明,应推定其不满十四周岁。C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D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对非法拘禁罪不承担刑事责任。造成残疾的行为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不转化为故意伤害。6.答案:D第12页共12页新起点备战2011司法考试 模拟考试A卷内部资料不得外传解析:因果关系,实质

7、上是认定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对于结果是否有支配力。司法考试认定因果关系一直采用条件说。条件说的公式:如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那么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存在条件关系时,原则上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结果的发生虽然和行为人的行为有关系,但是基于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所无法预料的方式发生(异常的因果历程),那么不可以归责于先前行为人。即在介入独立的行为或事实导致结果发生时,则例外地否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独立的行为或者事实,被称为“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行为人的第二次行为。可以使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因素应当具备:独立

8、性、异常性和强大性的特点。A项,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且行为对结果无支配力。B项,交通阻塞一般不能成为介入因素,不属于异常事件。C项,二重的因果关系。在数个独立行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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