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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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论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目录一、单位犯罪的概念…………………………………………………………………………4二、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4(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4(二)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6(三)单位犯罪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才能成立,规定单位犯罪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分则条文……………………………………………………………………………………………7三、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8(一)单位的“自动投案”…………………………………………………………………8 (二)单位的“如实供述罪行”……………………………………………………………9四、单位犯罪的处罚…………………………………………………………………………9(一)刑法量刑的基本原则…………………………………………………………………10(二)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原则”………………………………………………………10(三)特殊规定………………………………………………………………………………10(四)在单位犯罪中,并非所有负责任的人员都负相同的责任…………………………11论文摘要 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罪状及处罚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但对单位犯罪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认定,如主体的界定、单位犯罪的自首、单位共同犯罪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本文将重点对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自首的认定及双罚原则进行分析论理。单位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二是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三是单位犯罪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才能成立。在对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上,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自首与自然人犯罪的自首一样,必须同时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两个条件。但是单位的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在认定上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人,而应根据单位的实际加以认定。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上实行“双罚原则”。因为一方面,既然“单位”犯了罪,那么它自然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另一方面,虽然说那些有关的责任人员的行为是代表单位实施的,即是单位行为,但这些相关责任人员在决定和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时,其本身就已明知是在代表单位实施刑律所禁止的行为,他们在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行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关键词单位犯罪认定与处罚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罪状及处罚原则做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关于“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及对单位如何处罚等问题的探讨与争论,在刑事立法上有了基本的定论。但对单位犯罪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认定,如主体的界定、单位犯罪的自首、单位共同犯罪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相对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我国1979年刑法对单位犯罪行为只规定处罚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规定处罚单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社会上各种单位组织日益增多,其参与社会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的领域愈来愈广泛,随之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如单位走私、单位偷税、单位骗税、单位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等。因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总结1987年《海关法》首次规定单位犯罪和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专门刑事法律中规定单位犯罪以来所有法律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单位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修订后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或者不履行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1、“单位”一词在词典中有几种解释,但在刑法中,“单位”就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及其下属机构、分支机构。①“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行政性公司、公益性公司等;②“企业”是指公司以外的,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有独立的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③“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或依行政命令成立的从事社会公益活动,拥有经费和财产的各种组织。如医院、报社、院校、科研机构等;④“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利、行政、军事、审判、检察等从事国家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的机关;⑤“团体”是指除上述以外的,为了一定的宗旨,自愿组成,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合法组织,包括政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协会、学会、商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2、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否包括私有性质单位,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私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属个人所有,所以不包括在该“单位”中;另一种观点认为,私有单位也是单位,在法律对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没有明确的限制之前,理应包括私有性质的单位在内。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应包含私有性质的“单位”。就是说,私营企业、公司等私有性质的“单位”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因为:①修订后的刑法条文中对“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未做明确规定。②私有性质单位的经营管理者并不完全是投资者或股东,对外承担责任是以单位的身份,而不是以经营管理者个人身份,在实施犯罪时所体现的意志也不完全是单位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个人的意志,而是单位的意志,此时的犯罪显然不是个人犯罪,如果只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③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各种不同经济主体的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修订后刑法确立的一条主要原则,因此,同样都是“单位”,那么私有性质的单位如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就直接违反了上述原则;④以所有制性质来界定单位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便操作。因为当今社会现实中企业性质非常复杂,混合所有制的企业较多,外商独资企业不断增多而且还有大量的企业,其所有制的形式与实际不相符合,因此,以所有制性质作为认定单位犯罪主体的标准之一,必然带来操作上的不便与麻烦。 3、单位犯罪后合并、分立、更名的,应以变更后的新单位为犯罪主体。因为企业、法人等单位组织的分立、合并、更名,是企业、法人等单位组织的改变,即单位数量的增减或者名称替换,一般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职权范围没有实质变化,尤其是企业、法人,无论如何变更,都不可能导致企业法人权利义务的消灭。因而,单位犯罪后合并、分立、更名的,以变更后的新单位为犯罪主体,这与“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是一致的。4、单位犯罪之主体的确定单位是人格化的有机整体,其与自然人有所不同,是法律拟制的。单位的性质不同及单位犯罪后可能因某种情况的变化而变更或终止等情况,都会影响单位犯罪中犯罪主体的确定。(1)不同性质单位的犯罪主体的确定目前我国的单位,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私有与非私有两大类。非私有性质的单位实施犯罪的,犯罪主体就是该单位;私有性质的单位实施犯罪,该私有单位与业主均应被确定犯罪主体。如偷税罪,其犯罪主体是纳税人,在私有单位中,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都是纳税人,因而在私营企业偷税犯罪中,该私营企业和企业主都应依法被确定为犯罪主体。(2)单位变更的犯罪主体的确定单位变更是指单位组织的变化,包括分立与合并两种情形,根据单位合并、分立后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由新单位承担的原则,此时应确定合并、分立后承担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为犯罪主体。(3)单位终止的犯罪主体的确定 单位犯罪后终止,即被撤销、解散、破产等,如何确定犯罪主体,此时首先要确定单位终止后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对此有不同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终止后,其主体资格丧失,如同自然人一样,刑事责任自然消灭,不存在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承认单位终止后,其刑事责任自然消灭,则无异于为单位犯罪后通过撤销、解散破产等手段逃避刑事责任提供可乘之机。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区别对待。如果犯罪单位确系经营不善被迫破产或因行政原因被撤销,本身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其刑事责任能力不复存在,也就不存在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如果单位犯罪以后,为逃避刑事责任而破产,然后由决定实施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承收其财产的,则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该单位的终止无效,确定该单位为犯罪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l、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①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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