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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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篇一: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222号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XX年3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XX年4月15日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

2、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地辅警力量的配备,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

3、、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辅警管理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

4、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参与灭火救援,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九)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

5、十)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一)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十二)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文职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检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辅警

6、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八)以自己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

7、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招聘  第十三条辅警的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实

8、施辅警招聘计划,并在完成招聘工作后20日内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辅警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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