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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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2006年1月18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2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一)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失业保

2、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2.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3.负责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计划安排、审核和监督;4.负责审核全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5.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础信息的汇总、管理、对外发布和统计分析工作;7.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1.与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2

3、.负责受理本地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及失业保险费决算;3.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建卡、统计工作;4.负责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征收失业保险费的有关资料,协助做好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5.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核算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6.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7.负责指导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8.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二、缴费基数和缴费申报单位和职工以当年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暂按

4、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暂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构成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一般不得低于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地方税务机关应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情况。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单位应于当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没有上年度工资总

5、额的,应按月申报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变动的,应于次月20日前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变动情况。单位没有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申报的,暂按该单位上月实际征收数额的110%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该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单位缴费申报或职工变动情况申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抄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实施征收。三、缴费时间和方式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年度决算应缴未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10日前缴纳。逾期未缴纳的,

6、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终了,应及时对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决算,向参保单位下达决算补缴计划,并抄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协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决算工作,认真核实参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凡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单位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的3%发出催征失业保险费通知,并督促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失业保险费征收决算情况于每年决算终结后15日内报当

7、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抄送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市财政部门。四、建立失业保险市级调剂基金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直接解入当地国库;当地国库应于每月终了,将征收到账失业保险费总额各50%,按缴款书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划入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专户,进入市级财政专户的资金作为市级调剂基金。具体征收解缴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与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另行规定。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按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

8、《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3〕73号)的规定,由市级调剂基金调剂支付。五、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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