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证制度之确立

独立保证制度之确立

ID:17788918

大小:16.75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9-05

独立保证制度之确立_第1页
独立保证制度之确立_第2页
独立保证制度之确立_第3页
独立保证制度之确立_第4页
独立保证制度之确立_第5页
资源描述:

《独立保证制度之确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独立保证制度之确立独立保证合同又称“见索即付的担保合同”、“依简单请求即付款的担保合同”、“无条件的保证合同”。鉴于在该合同中担保人无须提交一定的物化财产,故被认为是人的担保之一种形式。独立保证虽然根据主合同存在,但独立保证并不取决于主合同是否履行或违约,只要债权人提出付款请求,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履行偿付义务。独立保证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全面的肯认。笔者在此分析我国担保立法中确立独立保证的必要性,并提出立法的基本构想。  一、独立保证确立的必要性  在我国有关担保的立法中,基本遵循了传统意义上的保证责任的从属性原理,但也为独立保证的建立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实际上已经将独立保证合法化了。担保

2、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同时,我国司法界对独立保证的适用范围给予了相当的关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稿》中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担保人不得以主合同无效对抗债权人”,“担保合同约定见索即付条款的,担保人不享有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担保人不能以主合同和从合同所产生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债权人。但是,有充分证据证明主合同违反法律、债权人的索要滥用权利或欺诈行为的除外。”但最后出台的“解释”没有这个规定,实际上对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限缩解释,表明了最高法院基本一贯的态度:独立保证只

3、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性的商事交易活动中。笔者认为,全面地而不是有限制地承认独立保证有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据有关统计,在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中,银行贷款案件占了五、六成,而在这五、六成的贷款案件中,又以债务人无力承担债务、保证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抗辩的居多。保证人被判决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此可见,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保护无疑应成为立法的努力方向。法律应提供更多的、易于操作的担保方式由债权人选择,以满足“债权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处于优越地位”的要求,保障市场主体在交易安全的经济环境中追求利益的最大

4、化。而独立保证因为其“独立性”,债权容易得到实现;因为其“明示性”,保证人的风险预期也是明确的。因此,不会导致大量经济合同的保证责任形同虚设,也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逐步走向正轨。  2.独立保证的副产品可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遏制  基本上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有弊端的一面,我们不能说有弊端,就弃之不用。独立保证确实有副产品,即保证人面临债权人不公平索赔的风险,但每一年发生不公平索赔的案例很少,而且这种副产品在国际上的发生概率比国内更大,危害也更大。那么,为什么承认独立保证在国际上的效力,反而不承认它在国内的效力呢?我们完全可以对独立保证加以很好的研究,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规

5、制,赋予保证人特定的抗辩权来反击债权人的欺诈和权利滥用。  二、独立保证的基本内容  在将来的担保立法中,应明文规定独立保证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其性质、特征、法律效果等内容。  独立保证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不同学者的著作和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的表述都不一致,有称之为见单即付的保证,有称之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也有称之为备用信用证的。笔者主张从保证与主债务的角度来定义独立保证的概念。简言之,独立保证是指因保证人的特别约定而与主债务没有从属关系的保证。  保证合同是一种典型合同,而独立保证合同是一种非典型合同。由这种非典型合同产生的独立保证与传统的保证责任相比,主要具有下列特征:  1.

6、独立性或自治性  独立保证的独立性不同于传统保证的相对独立性。这里所谓的独立性是指独立保证本身存在,它不依赖任何其他法律关系或事实,主要表现在:独立保证与其产生原因的基础合同即主合同是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的。独立保证与主合同效力相互独立,除了国家法律明文禁止、违反善良风俗以及明知的犯罪行为之外,独立保证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解除或被撤销或被宣布为无效而受影响,即独立保证合同一律有效。独立保证合同与主合同内容相独立。无论主合同如何变更,独立保证合同仍在原承诺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独立保证合同与主合同履行相独立,一旦在主合同履行中,发生独立保证合同承诺保证的事项,不论债权人是否向债务人追索过,

7、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供约定的手续,独立保证条款即刻发生效力,而并不追究主合同履行的合理性。独立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债务人如认为承担不当,应由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要求仲裁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独立保证与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相独立。在民法通则确定的最长诉讼时效范围内,债权人与独立保证人可任意约定保证期间。独立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显然比传统意义上的保证人长。  2.无条件性  无条件性也可称为抗辩权的不得行使性。独立保证一经成立,保证人不享有现行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因主合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