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债权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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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债权法第一节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具有三个基本要素:1、债的主体。即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2、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3、债的客体。二、债的法律特征1、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2、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方可实现3、债是财产流转关系的体现。4、债具有平等性和多样性。5、债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第二节债的类型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根据债发生依据的不同)合同之债,是指依据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而产

2、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合同之债,又称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二、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性质的不同)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债之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关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尚未被确定,只有在交付时才被特定化。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债之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就已确定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给付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

3、人无可选择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四、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五、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对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的不同)按份之债,是多数一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分担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连带之债,是指多数一方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

4、的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节债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一、债的发生(一)基于合同而发生。广义上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人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法律行为。狭义上的合同则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人之间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债权为目的的双方法律行为。一、债的发生(二)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三)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四)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是指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二、债的变更狭义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

5、更广义的变更则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债的主体变更两种情形。(一)债的内容变更:1、依法律的规定而变更。2、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3、依有效的法律文书而变更。(二)债的主体变更:这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变更,又称为债的移转。1、债权让与。即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承受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的债权。(1)债权让与合同:合同法80条规定:发生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禁止转让的债权和限制转让的债权合同法79条明确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P354):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

6、同债权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限制转让的债权:如:①不得单独让与其从债权②因福利而产生的债权,非经同意不得让与③法律限制让与的债权④约定限制让与的债权(3)债权让与的效力①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及从权利移转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因债的关系得对抗让与人的一切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约定外,均得对抗受让人;因债权让与而增加的履行债务的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如有约定的,也可以约定方式承担。②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2、债务承担

7、即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部分或全部的债务。债务承担的效力:①承担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债权人的新债务人,负履行债务及其他义务的责任,原债务人得免除清偿债务的义务。②从属债务和从属于债权的权利不因债务承担而消灭债务承担的效力:③由第三人为债权设定的担保,除第三人允诺该债务承担外,因债务承担而消灭。④债务人得对抗债权人的事由,承担人也得以对抗债权人⑤在承认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时,承担人不得以对抗债务人的事由(即债务承担的原因事实)对抗债权人。3、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即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

8、给第三人享有和承担。练习题: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现问: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如何?《民法通则》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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