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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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研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研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研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研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研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研究  对于大多数中小投资者来讲,很少会参与公司管理中去,国家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秩序,对虚假陈述责任人规定的范围相对广泛。虚假陈述的行为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作出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重大事件主要是指公司债券上市文件的公告、公司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有关情况的重大变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去向、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规定的义务履

2、行情况、公司的亏损情况、被暂停或中止上市等情形。虚假记载就是在披露文件中记载了不存在的事实;误导性陈述就是作出的足以使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或对其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所谓重大遗漏就是在信息披露时遗漏了公司影响披露的事项,未将应当披露的事项完全披露;不正当的披露就是指在信息披露之时未依法定的形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对于上述事项的研究,有利于界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为法律实务工作提供准确的标准,是律师、法官办理虚假陈述案件的基础。对于损害结果和损害结果与虚假陈述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是重点,笔者将在后文中详细研究。  证券

3、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是获得赔偿的基础,也是虚假陈述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之一。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客观条件,二是不能出现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本文所说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证券法》。1.法律规定的客观条件主要有三种。第一,投资人所投资的证券需要与虚假陈述有直接的关联关系。比如,某上市公司因欠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后未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该处罚也未影响上市公司的

4、股票价格,投资者在此期间购买公司股票,因其他原因导致股票下跌。这种情形下,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没有关联关系,不得认定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因系统性风险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也不在赔偿范围之内。第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证券。这是对投资时间区间的限制,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就已经进行投资的,说明其对该笔投资的判断与虚假陈述无关,未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投资者在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后投资的,也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如果投资者明知是虚假陈述还要进行投资的,则不构成虚假陈述侵权。比如

5、王某是某会所会计师的朋友,在闲聊之时得知某某上市公司的年报存在虚假陈述,但鉴于该公司股价一直处在上升阶段,又考虑到如果公司股票下跌也可以据此提起虚假陈述赔偿,毅然决然的将全部资产投资该公司股票,结果公司股票一路下跌,王某损失惨重。在这种明知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有该证券而发生亏损。虚假陈述的揭露2017年第08期下旬刊时代金融,2017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

6、公开揭露之日。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股票的买入要求在披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至于股票是是否卖出,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构成。比如某股票2016年5月1日开始存在虚假陈述,2017年4月3日被首次公开披露。张某在2017年4月2日因受到虚假陈述的误导而购买该股票,2017年5月7日卖出或一直持有该股票到现在,在这期间造成的损失,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与张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张某在2017年4月3日之前将该股票卖出,则认

7、定粗加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虚假陈述的免责事由。第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如上述张某购买股票的例子。第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虚假陈述本揭露或更正之后投资者再进行投资,投资人的投资选择已经不在受到虚假陈述事项的影响,其所产生的损失只能归责于其他原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在承担虚假披露的损失。第三,明知虚假陈述而进行投资的。这种情形下投资者本人有过错,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免责理由。如上述王某的案例。第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造成的。

8、系统性风险又叫市场风险,是由整个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系统性风险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且不能通过分散投资来相互抵消,不具有可控性。投资者因系统性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也不能由有过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来承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评估系统性风险对股票产生的影响,并将这部分损失扣除。第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恶意投资就是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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