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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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编号:216779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颁布日期:20051115 实施日期:20060101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第六章 建筑间距第七章 建筑退让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第十章 村镇规划第十一章 附则  经2005年10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

2、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昆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各项规划应

3、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23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

4、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昆明城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

5、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六条主城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第七条主城二环路内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调整居住用地,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

6、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主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一)主城二环路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⒈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m或15m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⒉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⒊用地规模小于10亩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

7、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23⒋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m。(二)主城二环路外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⒈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

8、得小于50亩;小于5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⒉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m及40m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m。第九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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