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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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摘要:“鉴定结论”的称谓折射出这一证据形式的“权威性”,因而容易导致人们对鉴定结论的迷信与盲从,使得人们相信鉴定结论无需进行诉讼双方的对抗质证。而“鉴定意见”的表述较为科学,符合客观实际,有助于降低人们对鉴定证据的盲从。“鉴定意见”的确立为我国诉讼观念与诉讼结构的逐步转变提供了契机,必将开启我国鉴定制度的新发展。关键词:鉴定结论;鉴定意见;诉讼观念;诉讼结构;鉴定制度完善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此次修正主要涉及了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侦查监督、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体现

2、了刑事诉讼法从“权力法”向“权利法”转变的历史发展趋势,不啻为我国立法上的重要里程碑。[1]不可否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颇多,笔者特别关注证据制度中的一点变化,那就是证据的法定形式之一的“鉴定结论”,修正案中将其切换为“鉴定意见”。笔者认为,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不仅仅是术语称谓的变化,而且是证据观念、理念的转变,它必将推动我国现行鉴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一、关于“鉴定结论”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

3、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首先,从词汇意义的表述上来说,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结论,就是指对人或事物所下的最后的论断。这势必会给人们这样一种信息,通过鉴定所得的最后论断肯定准确无误,值得信赖。这折射出这一证据形式的“权威性”。其次,从鉴定结论的内涵上说,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案件中某些专门性

4、的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书面结论。[2]作为一种独立的刑事证据,其突出的特点为,这是鉴定人对刑事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书面结论;这是凭借一定的科学仪器和设备,就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后所得出的结果;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往往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是某个领域的专家。鉴定结论本身所具有的这些特点,折射出这一证据形式具有极强的“科学性”。由于“鉴定结论”的这些特点,导致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上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除了与我国的诉讼传统、诉讼结构与人们认识理念等有关,还与长期以来人们对鉴定结论的盲从不无关系。在

5、我国,鉴定人很少出席法庭,接受法庭质证。由于鉴定结论所折射出的信息,它被认为是“科学证据”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法官也坚信它是

6、正确的。加之鉴定人的专家声望,因而鉴定人似乎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出庭接受质证。然而,鉴定人不出席法庭接受质证,可能导致鉴定结论无法经过有效审查,会使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大打折扣。依据这种不可靠、不确信的证据定案,势必会增加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从而损害司法的公正与正义,这是一。其二,鉴定人不出席法庭接受质证,这就等于剥夺了诉讼双方当事人询问与反询问的权利。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无法真正落到实处,损害了诉讼程序的正义性。其三,鉴定人不出席法庭接受质证有违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直接言词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承认并遵循的、适用于审判阶段的重要诉讼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法庭审理时,作

7、为控辩裁三方主体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亲自到庭,同时必须具有参与审判活动的实际能力,并且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应当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活动,各种证据都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提交法庭,并接受质证和认证;要求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与法庭的证据调查活动,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证据只有经过法官的亲自调查,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这一原则,但其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与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具有同工异曲之妙。鉴定人不出席法庭接受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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