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物业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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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伊春市物业服务规范  篇一: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XX-02-15来源:市政府办文电科  伊政发〔XX〕4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

2、业、开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房产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房产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

3、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划、市政、供电、供热、供水、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环卫、公用事业、公安(消防)、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负责组织实施弃管和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单体楼房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权利,并履

4、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可以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有效地址和联系方式。房屋的承租等实际使用者为物业使用人。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定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行使《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或按拥有的投票权数比例等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

5、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召集全体业主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社区居委会牵头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派本单位有关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社区居委会  推荐。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有关规定

6、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将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需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相关资料;  (二)《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四)业主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各种会议记录及书面材料;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7、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情况;  (六)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的职责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变化需要补选的;  (四)物业管理区域变更的;  (五)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

8、其他管理方式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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