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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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11-02发布2006-12-01实施前言  本标准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5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文件,对原煤炭行业标准MT637—1996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代替MT637-199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本标准与MT637-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对范围进

2、行了扩展(本标准1);  b)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2);  c)修改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定义(本标准3.3;MT637-1996的2.3);  d)将“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MT637-1996的8)完善为“鉴定与审批程序”(本标准4);  e)将判据与判定规则(MT637-1996的3、4、5)合并到鉴定方法一章中(本标准5);  f)增加了用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判定突出的指标、计算方法和判断规则(本标准5.1.2和5.2.2);增加了用突出预兆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本标准5.1.3),细化了原有指

3、标的采用、测定方法和测点要求(本标准5.1.3、附录A和附录B;MT637—1996的4);增加了判定非突出煤层的范围界定(本标准5.2.3);  g)增加了对突出矿井鉴定报告的格式要求(本标准7.2);  h)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对MT637-1996的部分内容编写格式进行了规范(本标准5、6、7、8;MT637—1996的3、6、7、9):  i)对附录C的部分术语和错别字进行了修改,将“突出”改为“瓦斯动力现象”(附录C);  j)增加了附录A和附录B。

4、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千庭、赵旭生、邹银辉、李秋林、康建宁、张庆华、雷红艳。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鉴定方法、审批程序和鉴定报告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开采煤矿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和突出煤层鉴定,也适用于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

5、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MT/T638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  MT/T49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煤与瓦斯突出coalandgasoutburst  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  3

6、.2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coalandgasoutburstseam  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  3.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coalandgasoutburstmine  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  4鉴定和审批程序  4.1鉴定申请  矿井(以自然井为单位)或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煤矿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保留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后的现场,并实时监测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情况等。同时,必须委托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

7、定,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料,确保提交资料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并及时准备鉴定所需的相关设备和材料等,密切配合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  4.2技术鉴定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指派不少于2名具有现场经验和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作为鉴定人,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在进行现场勘查、分析和核实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有关参数测定的基础上,提出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应当明确。  4.3审批及备案  在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报告后,煤矿企业应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经审批后将批复结果抄

8、报省级及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企业应将批准后的文件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鉴定机构每年应将突出矿井鉴定报告或汇总表报送全国煤与瓦斯突出档案室存档。  5鉴定方法  5.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煤层)的判定依据  5.1.1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煤与瓦斯突出可分为煤与瓦斯突然喷出(简称突出)、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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