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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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生育保险办事指南一、办事依据 (一)、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33号令) (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合劳社秘[2008]4号)(三)、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合劳社秘[2008]19号)(四)、关于于公布合肥市生育保险服务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4号)(五)、关于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8号)(六)、关于施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37号) 二、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

2、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本地生育(一)、生育备案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本人或委托人应当尽早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或其内的初诊记录复印件),填写《生育备案表》(下载网址:http://www.ahhfld.gov.cn),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进行生

3、育备案。生育备案生效后,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院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二)、生育医疗待遇参保职工生育备案后,即日起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生育,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当期合并症、生育产假期并发症费用,属于“三个目录”范围内的,按照《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规定进行结算。(三)、生育津贴领取生育职工生育出院后次月凭《备案回执单》和本人身份证,即可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5个月生育津贴。(四)、独生子女光荣证备案后增发1个月津贴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填报《合肥市职工

4、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下载网址:http://www.ahhfld.gov.cn以下同),本人或其委托人及时送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即增发一个月生育津贴。四、异地生育(一)、异地生育备案参保职工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确需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二)、生育待遇申领参保职工异地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支付,可于生育后4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材料: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

5、票、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生育备案回执单,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审核手续。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中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结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定待遇的次月起,凭《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到合肥市生育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领取;其中生育津贴逐月发放。五、异地急诊生育、异地急诊流产(一)、急诊备案参保职工异地发生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及同时发生生育和流产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当在1周内电话报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电话号码:3536357,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休息)备案。未

6、按规定办理异地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备案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二)、生育待遇申领参保职工异地的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个人垫付,急诊流产于规定假期满1个月内,急诊生育于生育后4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材料:1、急诊流产: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发票;2、急诊生育: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发票、婴儿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机构办理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7、生育医疗费用中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结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定待遇的从次月起,凭《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通知单》和身份证到合肥市生育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领取;其中生育津贴逐月发放。 六、男职工护理补贴待遇的申领参保男职工其妻为农业家庭户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产假期内及时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材料:其妻户籍证明及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明、出院小结、生殖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费用发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核定待遇的次月,参保男职工凭《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通知单

8、》和身份证到合肥市生育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领取,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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