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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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条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我院目前能开展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类风湿关节炎3、高血压4、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5、糖尿病6、帕金森氏症第二条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的“三定”管理办法。 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应首先在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定病种:明确申请门诊

2、特殊疾病的病种。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病种和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及范围,一个审核期内申请的病种不得超过5种。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  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与药品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数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和药品必须符合《附件》的规定。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后,应按要求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3、同意并确定审核期起止时间后生效。门诊特殊疾病每3个月办理一次审核,符合第一类病种的门诊特殊疾病每6个月办理一次审核。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办理;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刷卡条件的,由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按医疗机构级别和属地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医保局审核及医疗费结算;其余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及医疗费结算;未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个人到参保关系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及医疗费结算。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升级前,暂按原管理方式进行门诊特殊疾病的审核及医疗费结算。第六

4、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下列标准计算:(一)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定点乡镇卫生院)160元;(二)第一类病种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第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不再逐次降低。未到审核期结束时间提前结算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另行计算,不受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下列标准计算:(一)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定点乡镇卫生

5、院50元;(二)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不再逐次降低。未到审核期结束时间提前结算的,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另行计算,不受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标准结算,其支付比例、支付标准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按照《办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核准的审核期开始时间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审核期结束时间计算。结算跨年度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报销范围等发生变化时,以核准的审核期开始时的标准执行。第九

6、条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须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预付金,预付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中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未刷卡办理的,单位参保人员由单位经办人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体参保人员由个人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审核期结束时应及时办理结算。第十条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清算申请单(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二)《成都市基本医

7、疗保险费用结算申请汇总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四)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商业销售发票(限定点零售药店);(五)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第十二条在本市范围内未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二)《门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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