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风情小镇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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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认定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积极推进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有效保护、传承与弘扬浙江各地传统文化,促进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的培育与认定。依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以下简称小镇)是指在行政建制镇(乡、街道)范围内,拥有独特的自然风景、建筑风貌、节会风俗、特产风物、餐饮风味和人物风采,以旅游休闲为主导功能,以规划保护为前提,人居环境优美和谐、地域风情丰富多彩、公共服务配套完

2、善、综合管理保障有力的特定区块。第三条小镇创建认定采取“宽进严定、动态管理、验收命名”的方式有序开展。第四条小镇的认定工作由浙江省旅游局(以下简称省旅游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具体组织认定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7-认定条件分为申报要求与认定要求。申报要求是确认小镇培育的准入条件,认定要求是命名小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小镇应同时具备以下申报要求:(一)有四至范围明确的创建特定区块;(二)有保护较好、独具特色风情的自然和人文资源;(三)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四)有一定的旅游业态和较为完善的公

3、共服务;(五)有组织管理机构与创建小镇工作方案。第七条小镇应同时具备以下认定要求(具体指标见附件《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评定细则》)(一)必备性要求1.有小镇建设保护方案和相应的管理措施;2.通过旅游的植入,有一定数量的小镇乡土风情,形成主客共享的体验产品;3.有良好的人居环境;4.有完整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5.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与机制保障,有实施到位的政策与制度;6.必须有85%以上的游客与居民满意度。(二)限定性要求1.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2.未发生恶性或群体性旅游市场事件;3.无黄赌毒、三俗等旅游不文明现象;-7-4.无

4、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等现象。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认定程序分为培育创建审核和认定命名两个阶段。第九条培育创建审核阶段程序:(一)各申报建制镇(乡、街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进行小镇培育创建的申报。申报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培育申报表》(见附件);2.《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创建方案》;3.按申报条件提供相应的辅证材料。(二)申报单位所属的县(市、区)政府提出推荐意见,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申报单位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三)省旅游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对申报单位实地

5、考察、专家会审等形式,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列入培育创建名单。第十条认定命名阶段程序:(一)小镇创建单位所在地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负责本区域小镇认定的申请。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认定小镇的报告;2.《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评定细则》自评表;3.相应指标的辅证材料(含方案、规划、指标佐证等);4.由第三方出具的游客与居民满意度报告。-7-(二)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县(区、市)申请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三)省旅游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小镇进行明查暗访,并按《浙江省旅游风情

6、小镇评定细则》进行打分,提出评审认定意见。(四)省旅游局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小镇认定结果,由省政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小镇予以命名。第四章激励机制第十一条宣传推广支持。将小镇作为“诗画浙江”的核心品牌来宣传。在境内外促销中予以重点推介。第十二条土地利用支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公共停车场、旅游厕所等与小镇建设配套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小镇区域内新建或扩建的重点建设项目可按照“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政策保障用地。第十三条资金支持。将小镇建设列入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分配因素,重点支持小镇建设。各县(

7、市、区)政府应对小镇建设给予相应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第十四条金融支持。支持与各大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开发小镇建设金融产品重点支持小镇相关业态开发建设;引导浙商、央企、民企等各类资本投资小镇;鼓励采取PPP等模式投资小镇项目。-7-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小镇进行日常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由省旅游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经认定命名的小镇每三年进行复核,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第十七条在监管和复核过程中,视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实行限期改正或取消称号处理,被取消称号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

8、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旅产业〔2016〕144号)自行废止。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附件:1.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创建申报表;2.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评定细则;3.游客满意度意见调查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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