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释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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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法司法解释★1992.7.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民诉意见★1994.12.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经济审判中执行民事法规定★1998.7.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判方式改革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2002.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2、民诉证据规定★2008.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审判监督解释120★2008.1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的通知》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通知★2009.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2009.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受理审查申请再审意见★2015.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3、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或本解释★2013.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2015.3.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判监督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规定120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几种思维方式一、时间和空间思维。空间时间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职责公正和效率二、问题导向思维。120问题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三、理性思维方式。概念——判断——推理概念:人类在认识过程中,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

4、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概念。概念的清晰、准确和同一,是任何思想和理论形成与传播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概念的历史追根溯源,则可能加深、加宽我们对其现实含义的理解。概念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内涵是指概念的含义,即该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所特有的属性。外延就是指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对象的范围。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成反比关系。判断:判断是对思维对象是否存在、是否具有某种属性以及事物之间是否具有某种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确认之诉、变更之诉)120推理: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导出一个未知的结论的思维过程

5、。推理是形式逻辑。(给付之诉)第一编总则120第二章管辖120一、合同履行地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条改变了部分纠纷的管辖方式。将92年民诉意见第18-22条合并为一条,是民事

6、诉讼法第23、34条合同履行地的解释。1.法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期望均集中于债的履行,因此合同应适用其履行地法。19世纪的德国学者萨维尼则提出合同债务关系的本座是履行地,因为合同当事人的期望集中于债的履行,因此合同应适用其履行地法。2.修改的背景民诉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7、管辖的规定。92年民诉意见第十八条120(1)实体法的履行地定义是否为程序法的当然定义。民事诉讼法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定义,而实体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和实体法理论则对“合同履行地”作了规定及详细阐述。法院在审理合同履行地管辖争议案件时,能否当然援引实体法中的“合同履行地”解决程序法的管辖问题,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从立法本意上看,两者是同一的。要确定合同履行地管辖,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8、辖。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条120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的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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