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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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由四部分内容组成,它实质上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完整过程。该表的填写应以税收规定为基础,第一部分是申报表的1-14行,填写按税法确定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二部分为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是报表15-42行,填列纳税人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这部分内容应按照会计核算的口径填写。第三部分是申报表的43行-73行,是按税法规定进行调增、调减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亏

2、损及各项免税所得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第四部分是申报表的74行-81行,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所以该表的填写比较复杂,许多税收政策贯穿其中,而且有些行次的填写要求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分析调整,财务人员要高度重视报表的填写。  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附送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中第19行与该行数字完全对应。  这一行收入包含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是指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只有一项,并且与纳税人的“所属行业”相对应。  其他业务收入不是会计核算中的其他业务收入的概念,还包括会

3、计上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部分,比如固定资产清理、转让收入。  另外在税收上应认定为收入的,而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的视同销售收入也要在该行反映出来。例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捐赠、赞助以及职工福利时,应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填列在此行。  注意此行是提取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

4、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巳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标准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5‰超过部分在第59行调增。允许税

5、前扣除的广告费标准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2%或8%或25%等税法规定的比例超过部分在第49行“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计算举例:假设某纳税人该行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5‰,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1000万*5‰=5万元;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为2%,则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1000万*2%=20万元。按照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对部分行业列支广告费的标准提高到8%,例如制药、食品、日化、家电、

6、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对于无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其广告费不得在税前列支。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京国税函[2005]11号)文件规定,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文件规定,自2005年起,可在25%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

7、费。第二行“销售退回”是指销售的商品已经确认收入入帐的,如果发生退回,填在该行。第三行“折扣与折让”是指在第一行已确认为收入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减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文件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所以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将销售额全额列入主表第一行,该行填写准予扣除的折扣额。举例说明:如果企业开出一张发票,同时注明销售额为100万,折扣额为1万,则第一行填100万,本

8、行填1万。  第四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该行=主表第1行-第2行-第3行该行是提取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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