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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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管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特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XXXX公司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管理。三、基本定义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四、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

2、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用易燃物做填料的设施上(凉水塔、脱硫塔等)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作二级动火作业管理。凡距易燃

3、、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等水平距离大于10米,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的区域的地面动火作业,作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五、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办理。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

4、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带压不置换动火)规定执行。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0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

5、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动火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

6、火种后方可离开。12、特殊动火作业应满足以下安全防火要求:(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与生产运行系统连接的特殊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岗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3)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微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六、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7、10m。3、取样与动火作业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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