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常见问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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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常见问题问答一、问:以前年度未计提的费用及折旧,在以后年度能补提吗?答: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我认为:不管几年,但对前两年是不允许扣除的。

2、二、问:软件开发企业应交什么税答:交什么税应该看你的业务怎么做?如果开发的软件是对某一企业单独设计的,没有刻录在光盘上,不公开发行的,这种业务只能算技术转让,应按技术转让交税.否则应按产品交增值税。三、问:房地产公司自购材料交与施工单位使用,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答:1.如果是"包工不包料"工程,甲方购买的材料为自己使用,不存在销售行为,因此,不应该交增值税.只是施工企业应按工程总造价交3%的营业税.2.如果是"包工包料"工程,说明合同规定的材料是乙方购买,而实际是甲方购买,甲方将提供给乙方的材料递减乙方的工程款,这属于一种"交换".应

3、视为甲方将材料卖给乙方,乙方将工程款付给甲方行为.因此,我认为甲方应交增值税.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四、问:我企业承包工程项目1000万元,将工程转包出去300万元.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了1000万元的发票,转包工程营业税已代扣代缴,请问:我企业可不可以按700万做收入?答:这要看你转包的对象,如果分包单位具备一定施工资质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税[2003]

4、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四、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五、问1、房地产开发商在办理交房时,可否代收客户的维修基金和契税,首先开收据入账。是否有相关文件支持。2、公共维修基金和契税由物业公司代收可否?若可以代收应在收取时注意哪些问题?(如收据开立正式发票换取等)答:1、房产公司尽量别替别人收取什么费用。国家有规定,销售房地产时代收款项无论财务制度怎

5、样规定,只要款项通过房产公司帐户结算的,房产公司一律交纳5%的营业税。2、物业公司我认为可以,2003年财税16号文规定,物业公司按差额交纳营业税。具体规定请查找政策。六、问:对于财税[2002]29号文中“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应怎样理解?答:2002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重新予以明确。按照《通知》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就意味着,从2002年1月1日起,之前有关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均按《通知》的规定执行。《通知》中的“应税固定资产”,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94]第026号)规定的纳税人“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

7、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为“应税固定资产”,应按税法征收增值税。七、如何界定开办费和筹建期答:开办费即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

8、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但该通知执行后,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批复中,做了更明确的规定。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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