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事项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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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事项实施清单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子项名称无5实施主体防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承接自治区交通厅委托下放)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防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大道164号交通运输局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0-3277217监督

2、电话0770-327109912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13实施对象在自治区内沿海和通航河流上申请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的机关、事业单

3、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7—15权限划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航道管理职责分工,自治区航道(内河)由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直属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航道管理局实施;地方航道(内河)由设区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实施;沿海航道由自

4、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实施。16行使内容防城区交通运输局实施地方航道(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17通办范围无。—7—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20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

5、、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1、3-1、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含中介服务):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1、申请文件(公函)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3)正式文件,有文号、加盖单位公章。2、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

6、证”等均为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3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①文字部分使用国际标准A4纸双面印制;②表格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7—③图纸内容清晰并折叠成国际标准A4纸大小;④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2)材料要求: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设置的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的

7、有关要求;②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③不能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④具备航标维护设备和具有航标维护职业资格的管理人员现场维护⑤一些重点的施工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航标志搬迁、撤除的必要性要充分②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③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二)审查方式: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标准如下: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3~5位有相应资质

8、的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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