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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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之一,这项制度对于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征收越来越普遍。土地征收必然导致大量农村土地转化成城市土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如若不能妥善安置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政府应当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土地违法管理。关键词:土地征收征收立法土地补偿费一、土地征收的含义土地征收简称为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的所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

2、予以补偿的行为。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明确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这两个概念作了区分。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

3、而发生的不同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很有必要的。由于土地征收要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更为严格。二、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基础是是以土地征收制度来构建的,以土地的征收权为根本。土地征收补偿的责任主体是征收的受益者,资金由受益者承担,义务主体是国家。土地征收的补偿对象是特定的,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上遭受的特别损害。并非所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害都可以请求补偿,只有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的财产权受到了损害才能够受到补偿。另外,我国土地征收补偿

4、具有强制性,一方面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的土地征收补偿具有强制性,被征地一方必须服从,不得阻碍或抗拒;另一方面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对行政主体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对土地征收所进行的补偿不是行政主体给予被征收方的一种恩惠,而是作为政府的职责和义务。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及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系统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体系。除上述主要的法律、法规外,关于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法》、《森林法》、《

5、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制定征收土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草原法》等等法律、法规。locatedintheTomb,DongShenJiabang,deferthenextdayfocusedontheassassination.Linping,Zhejiang,1ofwhichliquorwinemasters(WuzhensaidinformationisCarpenter),whogotAfewbayone

6、ts,duetomissedfatal,whennightcame纵观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发展过程,总的来说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进步和完善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已不能满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需要。三、土地征收制度缺陷分析(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由于对公共利益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未对权力和形式作具体的限制,因而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便成为职能部门和行政领导自主裁量的权力。此外,现行法

7、律规定与公共利益的目的存在矛盾。《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该条第2款规定:“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于是,在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致使土地征用权滥用,超越了公共利益的范围。(二)土地征收程序欠缺我国土地征收大致有六个步骤:土地→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8、→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土地→组织实施并公告→登记发证。对比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征收缺失了两个部分,其一是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参与土地征收过程,其二是申诉程序。在我国,在我国,行政机关既是土地征收的决定者,亦是执行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被征收人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就容易导致征收的不合法,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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