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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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加被告异议申请书  追加被告异议申请书该如何书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查找的关于追加被告异议申请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原告王松铭与被告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就被告于法庭辩论结束后方申请追加福建石狮市杆头益康食品厂为第三人事宜,作为原告代理人,对此发表以下一己之见,以与贵院商榷: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有违程序公正  1、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无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参加到本诉中来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本人申请,二是法院通知(也仅限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 2、法院依职权追加有违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模式,损害了法院中立裁判者的形象。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诉讼依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权利,并以此主导诉讼,法官不是积极的参与诉讼,而是对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进行消极的旁观、观察,评判双方在举证和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有关规则,然后居中对案件做出裁判;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注意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攻防力量的平衡,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义务,为双方提供公平竞争的诉讼环境。  由于第三人参加诉讼是要辅助本诉被告对抗原告的,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会造成原、被告之

3、间对抗的失衡,对本诉原告造成不公;其次,从证据规则的角度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突破了职权主义的影响,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全面地承担举证责任,严格限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法院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主观上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但客观上却忽视了本诉被告的举证责任,有损法院居中裁判者的形象。  3、造成审判资源浪费,增加原告诉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本案事实基本查清,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楚,权利义务关系已很明确,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已基本确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又依被告

4、申请追加第三人,既不符合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浪费了审判资源,给原告造成诉累。  二、本案第三人只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依其本人申请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分析。被告申请追加的第三人,系福建石狮市杆头益康食品厂。虽然被告没有明确该第三人的性质,但从涉案法律关系、证据上分析,该第三人只能是有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涉案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主体是原、被告双方。被告庭审以原告不具备本诉主体资格进行抗辩,认为本诉原告应当是福建石狮市杆头益康食品厂。换言之,被告认为该厂对本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即为有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根据民诉

5、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由其本人申请参加诉讼,既不能由被告申请也不能依职权追加。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意味着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判决未定暂且不论,即使已有结果,又与福建石狮市益康食品厂有何牵连呢?如果说判决认定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被告应承担偿付货款义务,侵害了益康食品厂合法权益的话,侵害的是何种权利?根据本案法律关系分析,侵害的只能是益康食品厂依据买卖合同所享有的请求支付货款的权利,也就意味着益康厂应是合同主体。如是,益康食品厂的第三人性质,不可能是无独

6、立请求权第三人,而只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依上所述,无论从程序正义还是从第三人角度分析,本案都不应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再依被告申请或依职权追加福建石狮市杆头益康食品厂为第三人。以上管见,请贵院及贺法官斟酌。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李军律师  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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