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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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赣发改价监字〔2010〕815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赣计价调字[2002]1308号)实施以来,对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工作质量,保障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97-发挥了积极作用。现根据我省实践予以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正后的《江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江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二○一○年五月十九日主题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通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2、员会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各设区市价格认证中心(局)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2010年6月15日印发校对:赵国模共印:200份-97-附件:江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

3、知》(计办[1997]808号)、《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发改价证办[201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指取得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委托,对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服务价格进行的鉴定。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97-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第四条价格鉴证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

4、主管部门设立的,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的,专门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未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业务。第五条 价格鉴定人员,是指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包括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价格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鉴证机构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复核裁定员,是指获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并经过国家组织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专业人员。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

5、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价格鉴证员,是指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省级政府价格鉴证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第三章价格鉴定程序第六条-97-价格鉴定基本程序包括:委托人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指定价格鉴定人员;制定价格鉴定工作方案;实物勘验;市场调查;综合分析测算和确定价格鉴定结论;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审核;完成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价格鉴定相关资料归档。价格鉴定特别程序包括: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中止价格鉴定、终止价格鉴定。第七条委托人委托,是指委托人因办理案件的需

6、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并递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和提供相关材料的行为。(一)价格鉴定委托人:1、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人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含派出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仲裁机构;2、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3、罚没财物,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机关、组织;4、无主财物,委托人为法律规定的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组织;5、应税财物,委托人为税务机关;6、依法需要变卖(拍卖)的查封、扣押、追缴等财物的价格或者拍卖底价的鉴定,委托人为查封、扣押、追缴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7、不

7、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二)《价格鉴定委托书》应载明:1、委托人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2、委托价格鉴定标的物的品名、生产厂家-97-、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以及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购置价格、质量状况、财物性质(指盗窃、抢劫、抵债、拍卖、罚没等);3、价格鉴定目的;4、价格鉴定基准日期;5、委托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6、委托书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加盖委托人公章。(三)价格鉴定基准日确定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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