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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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犯罪侦查制度  篇一: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  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下列犯罪案  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五)行贿案(第389条);  (六)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八

2、)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渎职犯罪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下列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五)徇私枉法案(第399条第1款);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七)执行

3、判决、裁定失职案(第399条第3款);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399条第3款);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

4、、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410条);  (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二十五)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

5、414条);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买、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买、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三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侵权犯罪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下列犯罪案件:  (一)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二)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6、;  (三)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六)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七)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第四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制作《提请批准直  接受理书》层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由本院立案侦查。  第五条本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  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本院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本院侦查。  本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

7、  院侦查。  第六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本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对管辖  权有异议的,可以报请有和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应当接  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发出《指定管辖决定书》办理指定管辖的案件,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直接受理的案件线索来源包括:  (一)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或举报;  (二)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督办的;  (三)法院、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部门移送的;  (四)侦查部门直接接受的控告、举报;  (五)本院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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