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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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篇一: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引人关注的规定之一,对于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保护离婚夫妻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却很少,这是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与缺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大适用范围,以维护无过错方利益。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配偶权完善  XX年修改后的我国《婚姻法》所建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保护离婚夫妻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经过五年多

2、的司法实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呈现出许多不足,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为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责令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对无过错方身心伤害给予及时救济,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并体现法律的公正。立法者的初衷是很清晰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却没有看到它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国法学会关于《婚姻法执行中

3、的问题》课题组的调查表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在实践中之所以受到冷落,原告举证困难和可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过窄,是该项离婚救济方式适用的两个直接障碍。这涉及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的复杂性和不可或缺性。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启动的构成要件  根据《婚姻法》46条的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法定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和离婚的发生。  (一)必须有法定违法行为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配偶一方和第三方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婚姻法》46条所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

4、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  (二)必须有损害事实  篇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及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及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因法定过错行为的发生而导致离婚,基于无过错方的诉讼请求,由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损失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一种婚姻法律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需符合下列条件:  1.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过错行为的发生。即行为人一方违背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实施了使对方人身、财产或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将承担过错赔偿的行为限定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

5、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因过错方违法行为的发生,给无过错方的人身、财产、精神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践中,当事人财产利益的损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而无过错方精神利益损害的认定,则只需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婚外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即可。  4.行为人主观上基于故意,即行为人违法过错行为的故意。这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对方的合法利益或明知其行为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却故意通过违法行为的实施,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5.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9

6、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过错方,且当事人的离婚是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所致。换言之,离婚是损害赔偿发生的前提条件,不离婚,就不能启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当然,婚姻关系发展的状况如何,往往是基于当事人的性格、爱好、文化背景、姻亲关系等诸多因素而决定。我们在强调过错行为与离婚有因果关系的同时,并不是简单地认为过错行为是导致离婚的唯一原因,但只有法定过错行为的存在,才是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发生的前提。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的规定,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物质损害主要是指

7、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而造成的无过错方实际财产利益的减少。如因家庭暴力行为致使无过错方身体受到伤害而支出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按照一般的财产侵权理论,物质损害赔偿实行全部赔偿原则。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抑和痛苦等精神利益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不是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而是为了抚慰受害人的心灵。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及不可估价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应根据坐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考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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