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宁波民政系统规范行政处罚

有关印发宁波民政系统规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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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09〕1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规范我市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提高民政部门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民政部门实际,特制定《宁波市民政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及时总结经验,不断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规范,并将试行过程中遇到的

2、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市局。市局将根据反馈意见或建议,适时调整相关规定。宁波市民政局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宁波市民政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民政部门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民政部门实际,特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结合民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主客观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

3、度内进行选择和裁量,自行作出决定的权力。第三条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意见。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同的行为应当相同对待,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优待或者歧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罚过相当的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第六条法律规定必须

4、先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予以警告或者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裁量规则第七条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种类的,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者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第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种类的,按照以下规则选择适用处罚种类:(一)从重处罚适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二)一般处罚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三)从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第九条

5、法律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二)处罚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五

6、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两倍以下确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民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四)受

7、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第十二条当事人在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并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如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可予以从轻处罚。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在执法机关查处过程中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四)伪造证据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五)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六)通过新闻媒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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