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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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十点建议发表时间:2010-2-921:36:00阅读次数:421所属分类:未分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十点建议生青杰自2004年修宪以来,我们一直关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问题,经过两年努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被立为建设部2008软科学研究项目。《物权法》出台以来,社会各界围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本课题组综合社会各界的研究成果,形成了基本思路。就目前拆迁而言,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其一是因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公共利益,行使征

2、收权而引发的拆迁;其二是因一般商业开发引起的土地流转而引起的拆迁;其三,是为了改善旧城居住环境,实施城市规划而引起的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简称新条例)把第一种情况界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并制定了具体规则;把第二种情况界定为非公共利益拆迁问题,在附则中做以规定;把第三种情况界定为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问题,把他规定为有别于第一种情况的特殊征收问题并在条例中进行规范。新条例虽然命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其试图全面解决上述问题,完全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下简称旧条例),成为拆迁领域的新法规,比较全面解决拆迁问题。但课题组认为新条例解决现实问题,全面代替旧条例,尚存在以下问题。现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课题组提出十大建议。一、立法目的修改问题新条例第一条对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而旧条例第一条则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从字面表述看,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新条例强调了维护公共利益,旧条例重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4、。不少学者认为旧条例忽视了对公共利益保护,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当时建设项目即代表了公共利益,保障了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就是维护了公共利益,同时旧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旧条例是作为城市规划法的配套法规而制定的,实施城市规划是目的,房屋拆迁是手段,而实施城市规划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因此,旧条例也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但是这是两种不同的公共利益,实现的途径不同,不能互相代替。新条例所谈的公共利益,大致相当于经济学上的公共物品。政府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在

5、提供公共物品时,遇到需要使用土地时,自然可以采用征收房屋和收回(或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新条例主要规范这一问题。旧条例所谈的公共利益更为偏重用城市规划手段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来实现,比如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实现这种公共利益的手段不一定就是征收,而包括通过规划实施全面的城市更新,建设一个更适宜的人居环境。这是一种同样重要的公共利益。新条例对此没有提出相应的办法。同时我们要

6、在看到房屋拆迁带来问题的同时,我们也要实事求是的评价拆迁带来的巨大成绩。房地产市场开发对存量土地的合理使用,保护耕地的作用也是不容否认的,市场机制也能间接促进公共利益,当然市场也有失灵时候,即使政府征收,也有失败时候。因此要全面解决上述问题,立法目的建议修改为:“为了规范对政府和拆迁活动的管理,保障房地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激发城市活力,增进公共利益,特制订本条例。”征收重在规范管理拆迁活动和保障房地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商业开发重在促进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旧城改造重在改善居住环境,激发城

7、市活力。当然征收也有促进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改善居住环境,激发城市活力的功能,只是侧重点稍有不同,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商业开发与旧城改造也是如此。二、立法依据修改问题新条例第一条规定: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但是中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配套当时的《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公布该条例总的方针是充分利用旧城,更新的对象主要为旧城居住

8、区和环境恶劣区,立法思想是通过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城市更新过程中主要是依靠国家投资,资金比较匮乏,改造速度缓慢,设施配套不全。《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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