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gsp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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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药gsp管理制度  篇一: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  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  一、企业员工岗位职责  1、本岗位职责依据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要求制度。  2、企业负责人对公司经营兽药质量服务和工作质量负全面责任。  3、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全公司的质量监督、考核、管理等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4、业务部门及仓库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法规,文件的具体执行,对商品的进、销、存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严防购销伪劣兽药。  5、企业全体员工都应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本岗位的工作质量、服务质量和相关的兽药质量负责。  6

2、、全体人员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对现实的和潜在的质量问题不断地进行检查、发现,及时采取预防或补救的措施。  二、兽药采购管理制度  1、兽药采购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  3、采购时应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配合质量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购进渠道的合法性;  4、建立合格供货方及合格经营品种目录,建立完善的供货企业管理档案;  5、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按规定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  6、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合法证照、生产批准证明文件、产品质量标准等审核资料,并复印存档,供兽药管

3、理部门检查;  7、采购人员应及时了解供货单位的生产状况、质量状况。  三、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  (一)兽药质量验收  购进兽药的检查验收是兽药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兽药质量、相关证明文件、数量三个方面。兽药质量的检查验收包括:兽药外观质量的检查和兽药包装质量的检查。但对兽药内在质量有怀疑时,应送法定兽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货。  1、兽药质量检查验收  (1)兽药外观质量检查:主要检查验收兽药是否符合相应的外观质量检查标准的规定。  (2)兽药包装质量检查  外包装: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外包装上应清晰注明兽药通用

4、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有关特定储运图示标志及危险兽药的包装印刷应清晰标准,危险兽药必须符合危险兽药包装标志的要求。  内包装:兽药的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容器使用合理、清洁、干燥、无破损;封口严密,合格;包装印字应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粘贴牢固。  (3)标签和说明书检查  兽药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上应明确印有兽药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4)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检查验收,必须注意

5、以下内容:  应有包装,并附质量合格的标志。  2、合法性审核  (1)必须是经首营企业审核合格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企业信息与首营企业审核的内容一致。  (2)必须是经首营品种审核合格的兽药产品。兽药产品的通用名、规格、批准文号、作用用途等项目与首营品种审核的内容一致。  3、兽药数量的验收  进行购进兽药数量验收时,应根据所购进兽药的原始凭证逐一核对实物。  (二)兽药产品的入库  1、兽药产品在进行逐批(次)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特殊管理兽药必须实行双人验收。  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直接将所验收药品判定为不合格兽药,不能入库。  (1)未经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

6、兽药;  (2)整件包装中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兽药。  (3)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兽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范围,不符合规定、没有规定标志的兽药。  (4)购自非法兽药市场或生产企业不合法的兽药;  四、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兽药销售总体原则: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等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一、处方药销售管理  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1、处方药要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2、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3、处方的审核、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4、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

7、,如不能保留原件,可留存复印件或登记备查。  5、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6、零售中遇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时,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兽药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7、无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8、在营业时间内应有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在营业现场,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遇有顾客要求,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兽药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9、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记录。  二、非处方药销售管理  1、陈列的兽药分类摆放,清洁整齐。  2、销售人员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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