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物价局福建司法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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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7号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办: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等文件规

2、定,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对原《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4月15日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3、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司法鉴定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项目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司法鉴定定价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

4、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许可的司法鉴定项目,暂未纳入定价管理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从严协商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综合考虑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所需人数、时间、仪器设备、业务风险和疑难复杂程度等因素。  第八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可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代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可与当事人协商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具体幅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5、省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与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6、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事前应与当事人协商一致,载入《司法鉴定协议书》或另行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不属于司法鉴定费。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本条第一款所述费用,应当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生的本条第一款所述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司法鉴定费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向当事人

7、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司法鉴定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其他有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鉴定费或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或者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与当事人协商,根据实际工作量等情况适当收取费用。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

8、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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