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范申诉(投诉)举报工作机制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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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申诉(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区局各科室、直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各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申诉(投诉)举报工作,结合我局新的职能需要和申诉(投诉)举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重新修订,我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申诉(投诉)举报工作指导意见。第一部分行政行为与非行政行为案件区分一、行政行为案件(一)向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申诉(投诉)的案件;(二)向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的案件;(三)一个案件中,既有申诉(投诉)又有举报内容的案件。二、非行政行为案件向区消委会(各分会)投诉的案件。第二部分

2、行政行为案件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18《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机构工作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制度》(试行)等。一、申诉(投诉)案件的办理流程(一)申诉(投诉)资料的接收、登记申诉(投诉

3、)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信、传真、上网等方式进行申诉(投诉)。申诉(投诉)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消费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资料;2、被申诉(投诉)人名称、住所(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资料;3、申诉(投诉)的事实根据、相关的要求及理由。包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和地点;商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和服务的内容等;经营者的侵权事实和因此给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相关证据(如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保修凭证、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明材料);赔偿和其他维权要求及其法律法规依据;与经营者交

4、涉的情况等。(二)案件受理18申诉(投诉)受理条件应当属于区市场安全监管局职能范围内。不属于本区或本部门管辖的广东省范围内案件,应予以转送并告知申诉(投诉)人。1、受理告知划分受理程序应当遵循“谁受理、谁告知”的原则。(1)区局接收的申诉(投诉)案件,原则上由区局咨询申诉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履行受理告知义务;(2)各分局接收的申诉(投诉)案件,由各分局负责处理申诉(投诉)部门履行受理告知义务。2、受理告知方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机构工作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规定应当通知、告知申诉人有关事宜的

5、采用如下方式:(1)对书面申诉,应书面通知;无法书面通知的,以其它方式通知;(2)对口头申诉,可口头通知申诉人,但必须记录在案;也可书面通知。书面通知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受理(不予)通知书》。3、不予受理范围(1)消费投诉不予受理范围:a.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18b.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c.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d.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e.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f.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

6、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g.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2)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受理范围:a.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b.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c.不符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4、受理告知期限《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机构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符合申诉规定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诉人;(2)不符合申诉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理由;(3)需补充材料的,

7、通知申诉人5个工作日内补交材料后受理;逾期未交的,不予受理,并作记录。18《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三)案件分发申诉(投诉)案件的办理按照“属地管辖”及“职能管辖”原则,权限划分是:一般申诉(投诉)案件转至各分局办理;大案要案由区局咨询申诉举报中心负责。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发至各分局负责处理申诉(投诉)部门办理。办案单位发现交办的申诉(投诉)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按原转办途径退回,由受理单位重新处理

8、。(四)案件调解办案单位可以根据案件性质采取协商和解程序、简易调解程序、普通调解程序办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机构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诉案件立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和口头申诉记录材料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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