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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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意见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资金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市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经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准,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城市大环境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并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管道燃气接口费、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自来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收取。现就有

2、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收取范围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按市政府规定执行。上述收取范围不包括已完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和项目厂区内为工业项目自身配套的办公、仓储、单身宿舍、食堂等辅助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如需配套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的,参照本意见规定,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用途及收费标准(一)用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3、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详见附件)。(二)收费标准1、新建(含扩建、改建、翻建工程)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公共建筑等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收取。上述建筑项目经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或市水务局审核批准(需有批准文件),不需要配套相关项目的,可免交相应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旧城区(指本意见实施前己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开发项目,下同)过去没有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的,用户

4、应与供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热和公共建筑供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7Lo3、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管道燃气接口费的用户,现需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气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供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户1800元。4、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自来水增容费的用户,现需使用城市集中供水设施的,用户应与供水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按规定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新标准执行后,各类建筑物地下室(含层高小于米的底层)除设备层和停车场外的建筑面积,按标准收取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改变设备层和停车场使用用途的项目,按正常标准追缴。三、收取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其中供水部分由市水务局负责)征收。根据征费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新开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收取。收费范围内的所有新建工程项目,凡具备供热、供气、供水配套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配套责任企业签订协议书,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局窗口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供水部分到水务局窗口缴纳)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费的用户,现需进行配套建

6、设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人)向具有配套资格的配套责任企业提出申请,双方签订相关协议书,在配套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局窗口缴纳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供水部分到水务局窗口缴纳)后,由配套责任企业给予配套,配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配套责任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配套费的结算。收费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须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确需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项目

7、单位向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或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或市水务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四、职责划分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编制道路、供热、供气、排污(雨)水、环卫、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年度配套工程建设收支预算,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协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有关问题。(二)市水务局负责编制给水的年度配套工程建设收支预算,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协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有关问题。(三)市

8、财政局负责专户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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