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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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国税[2010]107号苏地税规[2010]5号苏科政[2010]172号苏经信科技[2010]395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经信委,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经信委,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切实发挥科技税收政策对推进全省创新型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鼓励我省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根据9《江苏省

2、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研究制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3、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集中开发类)4、()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

3、填报)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9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

4、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三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第四条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第五条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参考式样见附件1)。第六条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9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第七条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

5、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第二章项目确认及登记第八条项目确认及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按工作职能分别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疑义的,提请上一级(省、市)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鉴定意见。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管辖的企业,项目登记分别由主管直属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受理登记。第九条项目确认及登记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式:(一)企业向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申请项

6、目确认,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经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等部门连同申请资料一同提交同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二)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登记,税务机关统一受理企业研发项目资料,提请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项目确认。由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先进行项目确认9,税务机关再进行项目登记。第十条项目确认及登记依项目进行申请。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确认和登记。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确认和登记。第十一条项目登记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企业跨

7、年度的研发项目,采取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第十二条企业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时,应报送以下资料:(一)《江苏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见附件3)(一式三份)。(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两份)。(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两份)。(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两份)。(五)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两份)。(六)税务机关、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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