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龙文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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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州市龙文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进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区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

2、策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区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让的具体事项。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报道听证的过程、结

3、果,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听证程序的启动第六条对本制度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决策单位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向区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决策承办单位没有提出听证建议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进行审议;区政府办公室已收文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遗漏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第七条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指

4、定区政府办公室或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听证。听证组织单位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八条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听证方案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第三章听证参加人员及职责第九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为3人以上单数。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情形的,应当回避。上述人员的回

5、避由听证组织单位决定。第十条听证主持人是指听证组织单位指定负责主持听证会的人员,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听证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陈述人的发言顺序;(二)就听证的陈述意见、理由、依据等询问听证陈述人;(三)必要时组织听证陈述人进行质证、辩论;(四)就听证过程中出现的中止、终结或延期听证等程序问题作出决定;(五)维持听证秩序;(六)审定并签署听证笔录;(七)组织听证评议;(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听证员是指听证组织单位指派的参加听证会协助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听取意见的人员。听证员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陈述人

6、,在听证评议时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第十二条记录员是指受听证组织单位指派,负责听证会记录的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提出意见、陈述有关理由和依据的人员,包括部门陈述人和公众陈述人。(一)部门陈述人由决策承办单位指派的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部门陈述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提供重大行政决策的备选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参加听证会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主要内容作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3.接受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公众陈述人的询问。(二)公众陈述人由听证组织单位在下列申请参

7、加听证会或邀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确定,一般不得多于20人少于3人,其中下列第1、2目的人员应超过半数。1.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2.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事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3.听证组织单位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等。第十四条旁听人是指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并经听证组织单位同意,旁听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人的人数由听证机关确定,一般不超过2O人。第十五条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十日前,根据听证方案发布听证公告,将听证公告在报纸、政府网站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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