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的分类标准2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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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的分类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土的分类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91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土的分类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90年12月30日  编制说

2、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负责主编,并会同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9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土分类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希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3、北京研究生部(北京紫竹院,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0年10月  第一章23总则  第1.0.1条为了统一工程用土的鉴别、定名和描述,便于对土的性状作定性评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用土;不适用于混凝土所用砂、石料和有机土。  注:工程用土指工程勘察、建筑物地基、堤坝填料和地基处理等所涉及的土类、有机土指土料中大部分成分为有机物质的土。  第1.0.3条本标准是工程用土的通用分类标准。各行业的工程部门可根据各自的专门需要,编制专门分类标准。  第1.0.4条土的各项分类试验,应符合

4、现行的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工程用土的类别应根据下列土的指标确定:  一、土颗粒组成及其特征;  二、土的塑性指标:液限(ωL)、塑限(Wp)和塑性指数(Ip);  三、土中有机质存在情况。  第2.0.2条土的粒组应根据表2.0.2规定的土颗粒粒径范围划分。  粒组划分         表2.0.2  第2.0.3条土颗粒组成特征应根据土的级配指标的不均匀系数(Cu)和曲率系数(C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均匀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6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

5、质量的60;    d1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10。  二、曲率系数,应按下式计算:23  式中d3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30。  第2.0.4条细粒土应根据塑性图分类。塑性图的横坐标为土的液限(ωL),纵坐标为塑性指数(Ip)。本标准规定有两种塑性图,可根据下列所采用的液限标准进行选用:  一、当取质量为写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7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1分类。  二、当取质量为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

6、10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2分类。23 第2.0.5条土中有机质应根据未完全分解的动植物残骸和无定形物质判定。有机质呈黑色、青黑色或暗色,有臭味,有弹性和海棉感,可采用目测、手摸或嗅感判别。  当不能判别时,可采用下列方法:将试样放入100~110℃的烘箱中烘烤,当烘烤后试样的液限小于烘烤前试样液限的3/4时,试样为有机质土。  第2.0.6条工程用土分为一般土和特殊土两大类。  一、一般土按其不同粒组的相对含量可划分为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细粒土,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按粒组、级配、所含细粒的塑性高低可划分为16种土类;细粒

7、土按塑性图、所含粗粒类别以及有机质多寡可划分为16种土类。  二、本标准所称的特殊土包括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可按其塑性指标在塑性图上的位置初步判别。  第2.0.7条土类代号由基本代号组合构成。基本代号及其含义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一的规定。  第2.0.8条表示土类的代号按下列规定构成:  一、一个代号即表示土的名称。  二、由两个基本代号构成时,第一个基本代号表示土的主成分,第二个基本代号表示副成分,或土的级配,或土的液限。  三、由三个基本代号构成时,第一个基本代号表示土的主成分,第二个基本代号表示液限,第三个基本代号表示土中微含的成分。 第三章 土的分类23

8、  第3.0.1条巨粒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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