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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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第一章 保险的一般原理  (一)名词解释  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  一、保险的要素  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  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  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

2、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

3、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1、实施的方式不同  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  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  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

4、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保险一般是针对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一般是不可以预测得到。  四、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1、保险无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  赌博除了有些国家或地区外,一般是被国家所明令禁止的。  2、保险是一种安定社会生活的手段。  赌博是会为社会带来消极的作用。  五、保险与保证的区别  一般的保证,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当保证人代偿债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进行追偿。  保险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保险人一般无代位求偿权,除非财产保险事故是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六、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实施方式的不同  强制保险

5、:保险标的或对象的范围甚至保险费率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是一种政策性保险。  自愿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施的一种保险。  2、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  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分类:国内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农业保险。  人身保险:以人身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的一种保险。分类:简易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  原保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方式,部分转移给其

6、他保险人的。  4、根据经营目的及职能作用的不同  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  七、现代保险的新发展  1、新危险以及技术性要求高的险种不断出现。  2、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日益受到重视。  3、社会福利性及综合性保险日益增多。  4、保险当事人防灾、防损意识不断增强。  5、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业日趋国际化。  八、杂谈  保险源于古埃及(人身)古巴比伦(财产)  近代财产保险始于14世纪的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源于“冒险借贷”  近代保险的发祥地:热那亚、佛罗伦萨、比萨、威尼斯  伦敦保险人公司(太阳火灾保险公司)是现代火灾保险乃至财产保险的基础、是英国现存最古老的保险公司。  英国“老公平

7、”是比较完整的近现代人身保险制度。  火灾保险晚于海上保险,人身保险晚于财产保险。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一)简答或论述  保险法基本原则(重点)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适法性:指作为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法规所认可,受法律保护的。  2、经济性:保险利益的享有者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仅只经济上的利益。  3、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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