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仪犯罪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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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礼仪犯罪再论关键词:礼仪法/礼仪犯罪的特点/明代/法律史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的礼仪犯罪,在其违礼的内容、侵犯的社会关系、成罪以及处罚等诸多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与规律性,表现出传统礼仪法文化的特色。  礼仪犯罪作为一个罪类在中国古代法中的存在,是“礼仪之邦”的一个特有现象。明代,礼仪法与礼仪犯罪制度已相对成熟,具有一定典型性;明律的结构变化,《礼律》的独立成篇,也为我们对礼仪犯罪的研究提供了便利。此前,笔者曾围绕着“礼仪犯罪”的界定、礼仪犯罪入律的历史沿革、国家立法对礼仪犯罪的规制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1](P57)在此,试图以明代礼仪犯罪的立法为中心,

2、深入解析中国古代礼仪犯罪的特点,进一步透视传统礼仪法文化的特色。  一、从违反“五礼”角度的分析  中国古代的礼仪规范按内容性质可分为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统称之为“五礼”。  “吉礼”,即祭祀之礼,古人祭祀为求吉祥,故称吉礼。祭祀的对象有天地、日月星辰、社稷、五祀、五岳、山林川泽以及四方百物等。“嘉礼”,内容比较庞杂,有饮食之礼、婚冠之礼、宾射之礼、飨燕之礼、脤膰之礼和贺庆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在秦以前是天子接受诸侯王朝见等方面的礼仪,在秦以后主要是皇帝接受藩王朝觐和外国使者的觐见礼,历代帝王封前代帝王的后裔的礼(如周天子封夏、商帝王的后裔

3、),皇帝与官僚议事的朝会时举行的仪式,按尊卑排位次等礼。“军礼”,是行兵仗之礼,出师征伐前的仪式,命将出征的典礼,以及四时田猎、建造城邑、划定疆界等所行之礼。“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如丧服的礼制规定,埋葬和吊唁死者的礼仪,帝王贵族官僚死后的谥法等,也包括对天灾人祸(如饥馑、水旱、战败、寇乱等)的哀悼。  礼仪犯罪主要集中在对吉、嘉、凶三礼的违反。  (一)违反吉礼的犯罪  吉礼主要指祭祀之礼,“祭祀之礼,取以善得福,是谓之吉礼”(《周礼正义》)。它位居“五礼”之首,是古代礼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所谓“凡治人之道,莫及于礼;礼有五经,莫

4、重于祭。”(《礼记·祭统》)中国历代法规及礼仪法典中所规定的祭祀礼仪,内容之宏富,种类之繁多为世所瞩目;其程序之复杂,仪节之繁琐,规矩之严格,场面之宏大,也堪称一绝。  按祭祀的对象来分,祭礼大致可归为三大系列,或称“三礼”,即祭祀天神之礼、祭祀地祗之礼、祭祀人鬼之礼。《隋书·礼仪志一》:“唐虞之时,祭天之属为天礼,祭地之属为地礼,祭宗庙之属为人礼,故《书》云命伯夷典朕三礼。”如果按祭祀的目的来分,又可分为祈福祭、弭灾祭和报谢祭。如果按等级来分,祭礼的可以分为大祀、中祀和小祀。  大祀、中祀和小祀这三等,神的大小,礼的轻重,祭祀规格的高低,皆有区别。一般祭昊天

5、上帝、皇帝祗、宗庙等为大祀,祭社日月星辰、山川百物、社稷、先代帝王、祭孔子等为中祀,祭风雨雷电等为小祀。在明代,每年都要举行的大祀有十三个,中祀二十五个,小祀八个。祭祀的重要性不同,参与者及相关程序亦不同。大祀主要是祭圜丘、方泽、宗庙、社稷,大祀以及中祀中的祭山川,是由天子亲祀的,“若国有大事,则命官祭告”;(《明史·礼志一》)帝王陵庙和孔子庙“传制特遣”来祭祀;其他祀事只要“遣官致祭”就可以。《大明律·礼律》单独设置了“祭祀”一门,包括“祭享”、“毁大祀丘坛”、“致祭祀典神祗”、“历代帝王陵寝”、“亵渎神明”和“禁止师巫邪术”六个条目。从明律的保护对象看,涉

6、及了大祀和中祀、小祀活动的程序性事项、参与者的行为、奉祀之物的摆放与喂养,以及破坏大祀场所的行为。  1.与大祀相关的犯罪  由于大祀是体现皇权至高无上性的活动,由天子亲祀,各朝各代对大祀活动都很重视,并加以严格的管理。国家礼典及相关令式对于大祀的祭祀日期的告示、祭祀活动的程序、祭祀贡品的管理、祭祀场所的维护等,都有严格的规范。《大明律》中,关于违反大祀礼仪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祭享”和“毁大祀丘坛”两条。  (1)大祀及庙享不预申期  《大明律·礼律》“祭享”条规定:“凡大祀及庙享,所司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示诸衙门者,笞五十。因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

7、误者,罪坐失误之人。”  (2)大祀牲牢之属不如法  《大明律·礼律》“祭享”条规定:“若大祀牲牢玉帛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3)大祀牺牲喂养不如法  《大明律·礼律》“祭享”条规定:“若奉大祀牺牲,主司喂养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罪一等。”  (4)散斋不宿净室、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  据《大明会典》载:在祭祀的程序方面,明代也有相应的规定,“洪武三年定,大祀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门宿歇,次日听誓戒毕,致斋三日。”首先是沐浴更衣,对于服饰有不同的要求;其次是誓戒,不

8、是必经程序,“宗庙社稷亦致斋三日,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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